首页> 查企业> 上海佰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佰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佰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传有
联系方式:021-33561648
注册时间:2015-02-28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19层02室
简介:
医院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健康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心理咨询、诊疗活动),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家庭服务,养老院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上海佰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季峰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04民初5300号         判决日期:2020-12-02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佰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称佰仁公司)与季峰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佰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某某、李1、被告季峰峰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昌、吴佳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佰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季峰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31080元;2、无需支付季峰峰2019年度年终奖17万元。事实和理由:季峰峰于2014年4月入职佰仁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季峰峰担任佰仁公司财务副总监一职。2019年10月,在佰仁公司上级公司的年度审计工作中,季峰峰面对工作中正当的审计询问,先是搪塞,继而在办公室公然当众辱骂女上司,言辞及其不堪。季峰峰的该行为在佰仁公司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给女领导身心带来巨大创伤。也正是在2019年10月的审计过程中,佰仁公司发现,季峰峰在职期间与佰仁公司其他高管在外私自设立了两家合伙企业,即上海渠涛企业管理服务中心(下称渠涛中心)、以及上海戎泉企业管理服务中心(下称戎泉中心),并由季峰峰统一掌管两家合伙企业的财务U盾。合伙企业成立后,季峰峰擅自将佰仁公司2017年及2018年度应向该些八位佰仁公司高管发放的年终奖直接挪用到该两家合伙企业,并将其掌管的财务U盾交由他人。佰仁公司认为,既然该两家合伙企业的设立系用于佰仁公司发放年终奖,那么,该两家公司即属于佰仁公司的关联企业,季峰峰私自将该两家公司的财务U盾交由他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佰仁公司的财务制度。除此之外,佰仁公司还发现,季峰峰在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佰仁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散播谣言,严重影响佰仁公司的正常业务,带来不良影响,并造成经济损失。另,季峰峰还存在审批通过不符合要求的财务报销等严重失职行为,违反佰仁公司财务管理审批制度。综上,佰仁公司基于上述情况,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无需支付赔偿金。 关于年终奖,年终奖并非基本工资,不属于季峰峰的固定工资部分,佰仁公司系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的波动并结合员工的表现进行发放,对此享有自主权。而季峰峰在2019年11月已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关系,故而不应享有当年度的年终奖,佰仁公司无需支付。 季峰峰辩称,不同意佰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季峰峰早在2007年4月就进入了佰仁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9月起接受委派至佰仁公司处工作,后于2017年3月与佰仁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至2019年11月解除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担任公司财务副总监职务。2019年10月,佰仁公司的上级集团公司在审计过程中确实组织了面谈,但季峰峰从未针对任何一个人有过辱骂行为。在面谈过程中,虽然存在一些情绪激动的情况,但最后还是心平气和的解决了问题。关于佰仁公司主张的在外设立合伙企业的情况,季峰峰确实与佰仁公司的另外八名高管共同设立了渠涛中心和戎泉中心,也确实将年终奖转入合伙企业并发放给个人。但合伙企业的设立以及通过合伙企业发放年终奖的行为,系经过佰仁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另,不存在佰仁公司陈述的季峰峰将上述两家公司的财务U盾擅自交由无关的案外第三人的情况,事实上,季峰峰系将由其保管的上述两家公司的U盾交还给了该两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杨某,也即佰仁公司的副总经理。故,根本不存在佰仁公司所说的擅自设立合伙企业、挪用资金、将财务U盾交由他人的情况。另,季峰峰也从未在外散布过针对佰仁公司的不良信息,更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同时,2019年11月11日,季峰峰在收到解除通知时,佰仁公司仅陈述了上述三项解除理由,从未提及违反财务审批制度或严重失职等情况,该理由系佰仁公司在庭审中作出的新解释,并非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季峰峰对此不予认可。 综上,季峰峰认为,佰仁公司主张的三项解除理由均不存在,佰仁公司在2019年11月11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因季峰峰每月收入已经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佰仁公司应按2018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8765元的三倍、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折算为13个月的标准计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季峰峰服从仲裁裁决的赔偿金金额。 关于年终奖,佰仁公司分别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向季峰峰发放了年终奖,季峰峰在申请仲裁时所主张的年终奖金额系根据前三年实际发放年终奖金额(既有16万元、也有18万元)估算得出。因佰仁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向季峰峰支付2019年度的年终奖17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佰仁公司经工商核准登记于2015年2月28日注册成立,所属集团为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传有系董事长,主要成员包括:杨某(董事、经理)、华某某(董事)等人。 2017年3月22日,季峰峰与佰仁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担任财务副总兼财务管理部经理一职,每月基本工资为税前4000元,相关内容显示:“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佰仁公司)可以随时通知乙方(季峰峰)解除本合同……2.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严重违纪应予辞退的;3.乙方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2019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岗位聘任协议》,约定季峰峰担任财务管理部副总监一职,每月工资为税前18900元。 佰仁公司《员工行为及考勤管理》相关内容显示:“第四条、内容:1、员工行为规范……7)维护同事间的团结、互助关系,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谨言慎行,不得对同事、客户或他人实施暴力、谩骂、侮辱、造谣中伤、人身攻击等行为……10)处罚:若有违反上述情况,一经查实,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可被解除劳动合同。” 佰仁公司《奖惩管理规定》显示:“开除……八.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三)巨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以上” 2019年10月12日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显示当日佰仁公司上级集团财务部、合规和审计部相关人员与季峰峰进行了面谈,相关内容显示:季峰峰:“是这样,总共1002万,预留了385万,发放了644万……644万里面……有343万是通过合伙企业走账的……没有合伙企业的时候……第一年是老老实实的发的是吧?是交税的……第一年有流程审批的,第二年是直接签字的……因为周总在前面已经签过字了,总表已经签过字不需要走……8个人合伙8个人发……一个叫徐涛(音),一个叫戎泉(音)……其他的没有了,总共就发了次奖金……”季峰峰:“脑子犯抽了,脑子有病去看去。我经手的我都能说清楚来龙去脉,不是我经手的我哪知道……” 2019年11月11日,佰仁公司作出《关于对佰仁公司财务管理部季峰峰同志开除处分的通知》,相关内容显示:“佰仁公司财务管理部季峰峰同志近期在公司有以下违反《员工行为规范》的行为:1、严重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信息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私自将公司两套财务账套转移给他人;2、在集团公司进行审计工作过程中,在办公室公然辱骂上级,造成恶劣影响;3、利用职务之便,向多家合作单位散布谣言,给公司正常工作开展和业务带来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佰仁公司《奖惩管理规定》第五条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经2019年11月7日佰仁公司董事会决定,针对季峰峰同志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事实,对季峰峰同志处以开除处分。” 2019年12月10日,季峰峰签收确认收到《劳动手册》和《退工单》。 2019年12月5日,季峰峰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徐汇仲裁)申请仲裁,要求佰仁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个月工资721304元;2、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70000元。 仲裁庭审中,季峰峰陈述系于2007年4月17日与佰仁公司所属集团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于2014年9月16日起受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至其新成立的公司即佰仁公司处工作,担任财务副总监一职,双方签有2017年3月2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11日解除。佰仁公司对上述季峰峰陈述内容无异议。佰仁公司同时在仲裁庭审中承诺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季峰峰的工资和年终奖情况以书面形式交给徐汇仲裁。 2020年2月3日,徐汇仲裁作出徐劳人仲(2019)办字第4901号仲裁裁决:一、佰仁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季峰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1080元;二、佰仁公司于上述期限内支付季峰峰2019年度年终奖170000元。佰仁公司不服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的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协议》、《员工行为及考勤管理》、《奖惩管理规定》、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关于对佰仁公司财务管理部季峰峰同志开除处分的通知》、签收单、仲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佰仁公司确认季峰峰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已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佰仁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还提供了如下证据: 1、显示名为“Karen李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融资银行工作人员李某2与季峰峰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内容显示:“现在真的不跟银行合作了”“不至于吧,没有人会不想和银行合作的”“那就是峰峰骗人,他说不做了……峰峰说佰仁情况不好”,证明季峰峰与银行工作人员造谣说佰仁公司不与银行合作,甚至说公司亏损利害,导致佰仁公司贷款困难。但因该些聊天记录系由银行工作人员提供,故无法当庭演示。 季峰峰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无法确认聊天对象的身份,也不能证明佰仁公司所说的主张。 2、财务审批单四份、支付凭证、以及《佰仁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单相关内容显示:其中,2017年12月25日交际费报销20607元经过总经理室杨某、财务管理部孙某某、季峰峰、王某1流转审批后完成;2018年12月25日咨询费51000元经过财务管理部尹某某、总经理室杨某、财务管理部孙某某、季峰峰、李3流转审批后完成;2018年12月25日招待费30418元、2019年4月9日交际应酬费38626元均经过行政部陈某某、总经理室杨某、财务管理部孙某某、季峰峰、李3流转审批后完成。证明季峰峰在没有任何凭证的情况下审批通过该些报销款,严重违反《佰仁财务管理制度》,系严重失职的行为,该些报销款佰仁公司已全部支付,季峰峰的行为给佰仁公司共计造成损失140651元。 季峰峰对上述审批单和《佰仁财务管理制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并不存在佰仁公司主张的失职行为,该些单据的审批并非由季峰峰一人决定完成,而是由诸多环节来共同保障财务审批的合法有效性,包括季峰峰在内的还有其他部门及相关领导进行审批。况且,该些报销款都已实际报销,佰仁公司在与季峰峰发生劳动争议之前从未提出过疑问,即便存在问题,也不应由季峰峰一人承担。 季峰峰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还提供了如下证据: 1、自行统计的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的收入汇总表,该汇总表显示,上述期间季峰峰取得固定工资295062元、绩效工资45800元、2018年年终奖162861元、过节费3000元、餐费7920元、交通费24000元、通讯费2700元,合计541343元,计算得出月平均工资45112元,已经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故本案中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季峰峰系按2018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765元的标准主张。 佰仁公司对上述季峰峰自行统计的总收入和月平均收入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 2、2019年6月至8月工资单、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9日季峰峰名下平安银行交易明细[2017年2月16日由徐某某转账91000元、2017年2月17日由华某某转账78779元,(系2016年年终奖)]、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9年1月3日至10月31日期间季峰峰名下招商银行交易明细[由戎泉中心分别在2018年5月26日转账126700元、2018年10月22日转账9234.73元(系2017年度年终奖)、由渠涛中心于2019年4月24日转账151500元、2019年7月4日转账5126元(系2018年度年终奖)]、2018年11月至12月微信转账记录截屏打印件(由佰仁公司分别在2018年11月30日支付工资16918.04元、12月29日支付工资16878.24元)、以及2016年度至2018年度年终奖明细(2016年度187956.35元、2017年度140800元、2018年度162861元,均为税前金额)。 其中,工资单显示该期间季峰峰每月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工资21277元、补贴1000元、应发工资26277元、在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后,上述三个月每月实得工资均为20540.86元;年终奖明细显示,在扣除税金后,实际取得情况为:2016年度169778.89元(实发1:151500元、实发2:5126元)、2017年度135934.73元(实发1:126700元、实发2:9234.73元)、2018年度156626元(实发1:78778.89元、实发2:91000元)。 季峰峰主张上述证据证明了自己的每月工资组成、实际取得金额,2016年至2018年的年终奖发放情况,即2017年度的年终奖135934.73元即为戎泉中心分别在2018年5月26日、10月22日支付的金额合计;2018年度年终奖156626元即为渠涛中心于2019年4月24日、7月4日支付的金额合计;同时也证明了季峰峰等人2017年度以及2018年度的年终奖系通过戎泉中心和渠涛中心发放,从而印证了该两家合伙企业的设立佰仁公司是明知的,以及本案中关于年终奖的诉请金额即根据上述三年的金额推算得出。 季峰峰同时指出,仲裁委在仲裁过程中就要求佰仁公司在三天内提供年终奖的发放情况及依据,但佰仁公司拒绝提供,在本案中也未予提供,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佰仁公司对上述季峰峰名下银行交易明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平安银行的两笔转账均系由个人完成,不能证明是由佰仁公司支付;关于招商银行的交易明细,确认2018年5月显示为戎泉中心支付的126700元,即为季峰峰取得的2017年度年终奖;但季峰峰等人设立戎泉中心并非仅用于发放年终奖,另外也有一些费用系通过该合伙企业走账;无法确认2019年4月24日以及7月4日的两笔由渠涛中心转账的钱款是否系季峰峰取得的2018年度年终奖。关于佰仁公司是否另行向季峰峰发放过2017年度和2018年度年终奖,需进一步核实。 3、填制日期为2019年4月18日,南通常青乐龄老年护理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公司)名下的银行票据申请单,内容显示收款单位为渠涛中心,金额为3404143元,用途为咨询费。在审批处有周传有签字、审核处有杨某签字,经办人系季峰峰。季峰峰据此主张,渠涛中心的设立是经过佰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传有的同意,2018年4月,当时周传有批准审核同意将南通公司账上的3404143元转账至渠涛中心,该笔钱款就是季峰峰等八名高管2018年度的年终奖总和。而南通公司原系佰仁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后经股权变更转让给了另一案外公司。上述证据即证明了周传有对设立合伙企业、以及通过渠涛中心发放2017年度年终奖的情况都是明知且批示同意的。但上述证据的原件留存在佰仁公司处,故季峰峰无法向法院提供。 季峰峰另表示,两家合伙企业设立之初佰仁公司曾以盖章或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过确认,也经过相应的流程审批,但该些证据均留存于佰仁公司,季峰峰现已无法取得。 对此,佰仁公司表示须进一步核实关于南通公司的情况,但该票据显示钱款的用途为咨询费,不能证明系年终奖。佰仁公司解除季峰峰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即其擅自将佰仁公司的年终奖转入其他公司,但并非上述2018年度的年终奖,具体是哪笔钱需进一步核实。同时,佰仁公司已向上述季峰峰等人发放了2018年度年终奖,具体情况亦需进一步核实。 4、戎泉中心档案机读材料,显示该合伙企业成立于2014年4月26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某。出资者有八人,具体为:程某某、龚某某、华某某、季峰峰、王2、徐某某、杨某、周立红。 渠涛中心档案机读材料,显示该合伙企业成立于2019年4月3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某。出资者有八人,具体为:程某某、华某某、季峰峰、潘某某、王2、徐某某、杨某、叶某某。 季峰峰主张上述两家合伙企业的出资者均为佰仁公司的高管,其中杨某即为佰仁公司总经理、徐某某为总经理助理、华某某为副总经理。佰仁公司所称季峰峰将合伙企业的财务U盾交由的案外人即为杨某。 佰仁公司对上述工商档案机读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并不能由此证明该些企业的设立系经过佰仁公司的同意,佰仁公司对此并不知情。确认上述两家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之前均曾系佰仁公司的在职高管,但有些现已离职,亦不能证明佰仁公司认可合伙企业的设立行为。 佰仁公司于庭审后以书面方式表示:经核实,佰仁公司对季峰峰等人在外设立两家合伙企业的情况毫不知情,也未发现存在同意使用该两家合伙企业用于发放季峰峰等人年终奖的书面审批文件。另,因两家合伙企业的财务U盾在成立后由季峰峰一人保管,佰仁公司曾向季峰峰索要,但季峰峰仍将该U盾交给了佰仁公司已被免职的原总经理杨某,严重违反佰仁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导致佰仁公司无法核实、无法提供关于两家合伙企业出资人所分得款项的具体金额和性质,且究竟是否为年终奖,也无法知悉。 另,南通公司确系佰仁公司下属子公司,经核实,2019年4月18日,该公司确实向渠涛中心支付了3404143元,但该笔钱系咨询费,与本案无关,虽然周传有在审批处签字,但并不知道钱款的真实使用意图,系季峰峰故意隐瞒。 佰仁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确实存在向前述两家合伙企业支付款项的情况,但没有用途为季峰峰等人的年终奖款项,该些钱款均与年终奖无关。 因季峰峰自身的一系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导致现佰仁公司无法向法院提供季峰峰2016年至2018年的年终奖支付情况以及相应凭证。佰仁公司没有找到与季峰峰有关的年终奖的发放记录,而季峰峰提供的银行明细中标注为年终奖的付款记录均系两家合伙企业,对此,佰仁公司无从核查。 本院在庭审中,告知佰仁公司需在庭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季峰峰在职期间的工资以及年终奖发放明细,佰仁公司确认在仲裁庭审中,仲裁委也曾要求公司提供上述材料,但因时间较紧,故而未能提供,表示庭后会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但最终亦未提供
判决结果
一、上海佰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季峰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1080元; 二、上海佰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季峰峰2019年度年终奖163872.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邝蕴 书记员顾郁
判决日期
2020-12-0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