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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燕扉
联系方式:010-87643307
注册时间:2006-07-04
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1号23幢
简介:
电力行业(变电工程、送电工程)专业丙级(建设部门核发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03月11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电力供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热力供应(燃煤、燃油除外);施工总承包;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中介除外);销售电力变压器、电力电缆、高低压成套电力设备、公共安全检测防护设备、民航保安器材、消防器材、中低压电器及元件、工业及电气自动化器件、清洁用品;设备维修、安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电力设备租赁;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影视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动画设计、制作;产品设计;电力供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生产电气设备(配电箱、配电柜、开关柜);生产中低压电器、工业及电力自动化器件、测控设备(电力系统监测及控制终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元件)。(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电力供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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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15民初8567号         判决日期:2020-11-18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扉嘉泰公司)与被告大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环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扉嘉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罡、李妍青,被告大族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超、徐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恒扉嘉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族环球公司向恒扉嘉泰公司支付工程款1453212.34元;2.判令大族环球公司向恒扉嘉泰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453212.3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大族环球公司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大族环球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大族环球公司向恒扉嘉泰公司支付工程款1012467.17元;2.判令大族环球公司向恒扉嘉泰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85078.7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44354.04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3034.41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大族环球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8日,恒扉嘉泰公司与大族环球公司签署《大族环球科研楼项目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补充协议文件》(编号:DZGC-GCHT-2017-ZC050),约定恒扉嘉泰公司自大族环球公司处承包大族环球科研楼项目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为8712135.68元,其中强电部分价款为固定包干总价,金额为7230702.19元,电力计量系统部分价款为1481433.49元。合同签订后,恒扉嘉泰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项下工程于2018年5月29日竣工验收并移交大族环球公司。但大族环球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止恒扉嘉泰公司起诉之日,仍欠付工程款,且由于大族环球公司长期拖欠巨额工程款,导致恒扉嘉泰公司产生大量资金占用损失。为维护恒扉嘉泰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大族环球公司辩称,第一,我方已向恒扉嘉泰公司支付了设计费62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该笔设计费应当由恒扉嘉泰公司承担,自动转化为工程款从工程款中抵扣,且经过我方实际测算恒扉嘉泰公司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第二,对恒扉嘉泰公司提交的欠款付款明细,其中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已付款数额我方没有异议,但对应付款数额我方认为恒扉嘉泰公司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实际上合同并未进行结算,对此部分的工程款我方不认可;第三,根据《配电室设备移交单》可确定发电日期2018年5月29日,故保修期两年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29日,目前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我方尚不构成违约的情形;第四,基于我方与恒扉嘉泰公司并未完成工程量最终结算的事实,对于恒扉嘉泰公司提出的资金占用损失我方不予认可。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应当对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造价、我方已支付金额进行核定,进而双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础上多退少补,最终解决双方争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8日,恒扉嘉泰公司(承包人,乙方)与大族环球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DZGC-GCHT-2017-ZC050《大族环球科研楼项目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补充协议文件》,约定:工程名称为大族环球科研楼项目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本协议为含税暂定总造价8712135.68元,其中:强电、防火漏电及局规费部分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金额7230702.19元;其中:电力计量系统部分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暂定合同金额1481433.49元。本协议除电力计量系统外为固定总价包干,依据图纸(详见图纸目录)、施工范围和现场实际情况一次性包死。电力系统的暂定总价为基于固定综合单价和工程量计算得出的,结算时只调整工程量,固定综合单价不变,措施费用固定包干,规费及税金按照相应费率据实调整。固定总价包干和固定综合单价两部分承包模式的工程措施费用(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固定包干,所有措施费项目乙方已在投标时就图纸、工程范围和现场情况下综合考虑,不论在实施过程中乙方需要采取何种施工措施,且不论在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列项,其费用也将被认为在整个合同金额中综合考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做调整。固定总价包干和固定综合单价两部分承包模式的合同清单中各项综合单价、措施费用(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单价分析表中的税率、费率、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固定不变。除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固定总价、措施费用(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固定综合单价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乙方负责对所有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图纸深化设计一切费用已经包含于合同价款内,固定总价包干将不做任何调整及补偿,不得在深化图纸后以增加工程量或提高安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等理由要求增加费用和工期。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部分,结算时按竣工图纸调整工程量,合同单价固定不变。固定总价包干部分(除电力计量系统)付款方式为:⑴本协议签订及施工人员施工15个工作日后将固定总价包干部分总额的20%支付给乙方。(根据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的合同编号DZGC-GCHT-2017-ZC011-01《大族广场商业电力改造设计合同》第四条⑷约定:“乙方承诺,如此项目施工交由乙方实施,此合同内包含的设计内容将免费进行,已收取的设计费在施工合同工程款扣除”此合同总价为含税620000元,此项费用在支付预付款时直接扣除。);⑵变配电成套设备由设备供货单位运抵至甲方指定配电室内后,乙方与甲方共同验收合格后(乙方仅对设备的数量、外观和包装进行验收),在甲方见证下乙方与设备供货单位办理设备移交手续,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额的50%支付给乙方;⑶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调试完毕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相关资料移交甲方,确定发电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额的25%支付给乙方,余安装合同款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两年,乙方开具保修承诺书给甲方。保修期满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下款项(不计利息);⑷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一次性包死,不做结算。固定综合单价部分(电力计量系统)付款方式为:⑴此部分无预付款;⑵工程款按月进度支付。乙方应在每月20日前上报上月工程完成产值,并提交付款申请给甲方,甲方于15个工作日内审定进度款,按审定当月工程完成产值的75%作为工程进度款,再扣除乙方违约金、罚款等后支付给乙方。若乙方逾期未报,甲方视为本月进度款不予支付。剩余款项待双方办理结算后支付。如果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累计支付达暂定合同总价款的75%,甲方有权立即停止支付。措施费用(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进度产值占合同金额按比例支付;⑶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开始使用本系统统计费后甲方支付至电力计量系统暂定合同总年款的85%;⑷以上进度款均不包括因甲方发出的工程变更和签证所增加的项目及费用,因工程变更和签证所增加的费用及甲供材保管费均在结算完毕后进行支付;⑸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开始使用本系统计费后,乙方应依据甲方结算审批管理制度申报结算资料,获得甲方正式接受后六十日内完成结算。甲乙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以双方签订《结算书》为准)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乙方同意保留结算总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2年(自“大族环球科研楼项目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确认本工程质量无问题并扣除已发生的违约金后,甲方于十四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无息)。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林传奇先生,乙方收到甲方的所有文件需经甲方工地总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项目部公章后方有效。本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或甲方发出开工令(或通知)为准,交工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前(变配电工程取得验收报告)。除因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期外,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索赔及工期顺延。工程结算依据有效条件:由各方相关人员及时签字的、合法的、无涂改的原件方为有效;不符合条件的工程结算依据等均属无效,双方不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结算、设计变更、签证、承包范围外增加工程均按甲方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后15天,再按甲方结算管理办法向甲方提交一份完整的结算依据与甲方归档的原始依据进行核对,核对完毕后双方应履行书面确认手续予以确认;此后,甲方不再接收乙方任何后补的结算依据,并视为乙方放弃该部分工程量。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自“大族环球科研楼项目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乙方完成双方约定的保修义务且保修期满后,乙方保修责任停止。附件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载明1号总配金额为261110.78元、1号分配金额为845866.76元、1号分配N金额为704525.94元、2号分配N金额为674101.87元、2号总配N金额为689218.05元、4号总配N金额为675567.82元、联络电缆及桥架金额为2763836.66元、标准化及局规费等金额为77700元、电力计量系统金额为1481433.49元、防火漏电系统金额为538774.31元。上述工程除电力计量系统外,其他均属于固定总价工程项目,金额共计7230702.19元。 合同签订后,恒扉嘉泰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5月29日,恒扉嘉泰公司与大族环球公司将上述工程移交给深圳市大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并针对不同配电室分别签订5份《配电室设备移交单》,该5份《配电室设备移交单》显示:移交单位为恒扉嘉泰公司、大族环球公司,接收单位为深圳市大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移交表上有上述单位移交人与接收人的签字,并手写有“设备数量已核对,具体问题待核查后移交环球中心处理”。 恒扉嘉泰公司提交了《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欲证明涉案工程确已竣工验收,并且是在上述设备移交时进行的验收。其中,《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显示:客户名称为大族环球公司,现场检验意见:经现场检查,柜子进出线已封墙,验收合格。客户签收处盖有大族环球公司公章。《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工程名称:大族环球科研办公楼项目外电源总承包工程;综合验收结论:经对本工程综合验收,各分项分部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均满足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参加验收单位中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处均加盖有恒扉嘉泰公司印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处有林传奇的签字。大族环球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但认可林传奇的签字,并称林传奇是其工程部经理。大族环球公司主张该验收记录中的工程系外电源部分,并非本案范围内的工程。大族环球公司称外电源工程是主合同,主合同是单独签订且已结算完毕,双方对主合同没有争议。 恒扉嘉泰公司提交了涉案工程计费计量系统项目与配电安全监控系统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单》,欲证明涉案工程固定单价工程于2018年5月14日竣工验收,对此大族环球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进行确认。其中,计费计量系统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单》记载:开工日期2017年10月9日,竣工日期2018年5月4日,竣工验收日期2018年5月14日。验收意见中施工单位处记载:经自检,所施工内容达到合同及增项指令单要求,请甲方验收;建设单位处书写有:“确认合格,张建军,2018年6月15日”,该验收单最下方施工单位处加盖有恒扉嘉泰公司公章并有项目负责人签字,日期为2018年5月14日,建设单位的经办人处手写有“确认”字样并有张建军的签字,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配电安全监控系统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单》显示:开工日期2017年10月9日,竣工日期2018年6月1日,竣工验收日期2018年6月1日。验收意见中施工单位处记载:经自检,所施工内容达到合同及增项指令单要求,请甲方验收;建设单位处手写有“确认”字样并有张建军的签字,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该验收单最下方施工单位处加盖有恒扉嘉泰公司公章并有项目负责人签字,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建设单位的经办人处有张建军签字,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大族环球公司对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验收单上未加盖其公章。经询,大族环球公司称张建军原系大族环球公司工程部员工,已离职两年,现其无法联系张建军核实签字的真伪。 恒扉嘉泰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书》,欲证明双方已就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结算书》第一页附有恒扉嘉泰公司盖章确认的《承诺函》,载明:“致大族环球公司:我司已明白贵司为提高结算速度,将会委托外部造价咨询公司对我司提报的贵我双方的《大族环球科研楼项目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合同进行结算审核,我司在此承诺:就前述合同结算,外部造价咨询公司的审减差额提成按照如下原则办理......”《工程结算书》第二页附有恒扉嘉泰公司盖章确认的《大族环球科研楼项目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不符的情况说明》,载明:“合同开工日期2017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2017年12月30日;实际开工日期2017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2018年6月15日。工程工期不符原因:1、商区划分变更,商户增容改造,新增计费仪表;2、原有配电室仪表损坏,仪表更换造成接入调试;3、T6二层物业办公室装修完毕后调试财务计费客户端等。”《工程结算书》第三页附有《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载明:“工程名称:大族环球科研楼项目变配电设备安装项目。致大族环球公司:我方已完成了大族环球科研楼项目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全部合同约定工作,已经完工验收合格,按施工合同的规定,达到完工结算条件,特提请工程竣工结算,现上报竣工结算资料1套,申请结算金额为8261265.84元。”该申请表承包单位处盖有恒扉嘉泰公司的公章并有项目经理的签字,日期为2019年3月5日。工程管理部门意见处有林传奇的签字,并手写有“同意”,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资料管理意见处有赵慧子的签字,并手写有“资料齐全”,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工程总监处有张凯的签字,并手写有“同意结算”,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工程结算书》第四页附有《工程结算资料目录(承包方)》。第四页之后为《工程结算书》的内容,载明工程名称为大族环球科研楼项目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编号为DZGC-GCHT-2017-ZC050,发包方名称为大族环球公司,承包方名称为恒扉嘉泰公司,申请结算金额为8261265.84元。其中的《工程结算汇总表》列明:“一、申报金额8271390.15元:1.1强电、防火漏电及局部规费部分7230702.19元(固定总价包干,一次性包死,不做结算);1.2电力计量系统部分1660688.32元(单价合同);1.3设计费扣减申报金额-620000元。二、其他申报金额-10124.67元:2.1税金差价调整-10124.67元。三、结算总价申报金额8261265.84元;四、合同金额8712135.68元:4.1强电、防火漏电及局规费部分7230702.19元;4.2电力计量系统部分1481433.49元;五、与原合同价差-450869.84元。”大族环球公司对该《工程结算书》的真实性不认可,就其中的《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大族环球公司认可林传奇、赵慧子、张凯均是其员工,但称这只是其内部流程通知单,上述人员在其上签字只是同意恒扉嘉泰公司办理结算,并不能证明大族环球公司确认了结算金额。 庭审中,恒扉嘉泰公司主张就涉案工程在办理结算过程中,恒扉嘉泰公司按照大族环球公司提供的模板签署了《承诺函》,并承担了大族环球公司指定审计公司的审计费用6712元。恒扉嘉泰公司通过微信将审计费支付情况告知了大族环球公司的员工张佳。恒扉嘉泰公司还称经审计公司审计,涉案工程的审计金额为8652020.5元,包括强电、防火漏电及局规费部分7230702.19元、电力计量系统部分1421318.31元,扣减设计费620000元及税金差额后,最终审定金额为8002098.89元,恒扉嘉泰公司亦通过微信将上述审计结果发送并告知了大族环球公司的员工张佳。为证明其主张,恒扉嘉泰公司提交了《承诺书》模板、微信聊天记录、审计费支付电子回单、工程造价汇总表及工程审计金额截图等证据。其中,恒扉嘉泰公司员工刘爽与张佳于2019年5月2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佳先向刘爽发送了《工程造价汇总表》图片,该图片显示:“项目名称:大族环球科研楼项目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结算);一、工程费用送审金额8891390.51元,二、其他送审金额-630124.67元,合计送审金额8261265.84元。之后,张佳发送微信:“再跟你确定一下,这个最终金额是确认的是吧”,刘爽回复:“应该没问题,张工,这是审计最后一次发给我的”;随后,刘爽向张佳发送《大族环球科研楼项目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结算)》图片。该图片显示:工程费用送审金额8891390.51元,审定金额8652020.5元,扣除设计费、税金差额调整后的最终审定金额8002098.89元。张佳回复:“好的”。关于张佳的身份,恒扉嘉泰公司称张佳是大族环球公司负责预算的员工,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为8002098.89元,该金额是已经扣减了620000元设计费后的数额,不应再进行扣减。大族环球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称其与恒扉嘉泰公司就涉案工程并未进行结算。对于《工程造价汇总表》,大族环球公司称其为了解决对涉案工程的结算工作,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初步审核,该第三方公司的工作仅为复核结算金额,并没有审计权,该数据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恒扉嘉泰公司以该金额作为最终审定金额没有任何依据。对于恒扉嘉泰公司的员工与大族环球公司的员工张佳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大族环球公司认为聊天内容只是为了工作沟通,并非对结算金额的认可。 关于工程款支付情况,恒扉嘉泰公司主张其是根据每次付款时双方财务沟通以区分哪一部分是支付的固定总价工程的工程款,哪一部分是支付的固定单价工程的工程款。具体如下:固定总价工程应付工程款为7230702.19元,已付工程款为6845623.48元,欠付工程款为385078.71元(质量保修金);固定单价工程应付工程款为1660688.32元,已付工程款为1033299.86元,欠付工程款为627388.46元(包括质量保修金83034.416元)。以上共欠付工程款1012467.17元。对于恒扉嘉泰公司的上述陈述意见,大族公司仅对已付工程款数额予以认可,但不认可未付工程款数额。经询,大族环球公司称就已支付工程款其不能区分哪些付的是固定总价工程的工程款,哪些是固定单价工程的工程款。但大族环球公司认可就固定总价工程,其已支付到了工程款的95%,就固定单价工程,其已支付到了工程款的75%(不包括质量保修金)。 大族环球公司主张恒扉嘉泰公司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为证明其主张,大族环球公司提交了其制作的《大族广场变配电室工程差异报告》及《大族环球科研楼项目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明细表》。《大族广场变配电室工程差异报告》显示合同固定总价部分施工现场与图纸之间存在18处差异,分部分项工程费扣减合计金额2319942.56元,工程总造价扣减合计金额(包含措施费、规费、税金等费用)2807240.86元。固定单价部分(监控系统)施工现场与图纸之间存在3处差异,分部分项工程费扣减合计金额1057341.72元,工程总造价扣减合计金额(包含措施费、规费、税金等费用)1379115.89元。《大族环球科研楼项目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明细表》显示:1、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合同金额8712135.68元;2、结算报送金额8271390.51元:2.1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结算报送金额8891390.51元;2.2工程中标减免设计费620000元;3、建设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审核金额4705033.76元;4、已支付金额7878923.34元:4.1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已支付金额7258923.34元;4.2设计费已支付金额620000元;5、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方应退还金额3173889.58元。恒扉嘉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此前双方已经就涉案工程由大族环球公司指定审计公司进行了审计,大族环球公司从未提出过该差异报告中的相关内容。恒扉嘉泰公司还称根据大族环球公司提交的明细表显示,第二项结算报送金额与恒扉嘉泰公司提交的结算申请书中最终结算金额一致,说明大族环球公司已经接收了恒扉嘉泰公司的结算文件。 关于工程竣工时间,恒扉嘉泰公司主张固定总价工程竣工移交时间是在2018年5月29日,有配电室设备移交单为证;固定单价工程竣工移交时间是在2018年6月15日,有工程竣工验收单为证。对此,大族环球公司认可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使用,但不认可恒扉嘉泰公司所述的竣工移交时间。经询,大族环球公司并不能明确竣工验收时间和使用时间,仅表示以书面证据显示的时间为准。 关于设计费,恒扉嘉泰公司认可大族环球公司曾向其支付过设计费620000元,但称在结算时已将该费用扣减,扣减后审定金额为8002098.89元,而恒扉嘉泰公司申请结算的金额为8261265.84元。庭审中,恒扉嘉泰公司同意按照审定金额8002098.89元作为双方最终的结算金额
判决结果
一、大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3070.61元; 二、大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43070.6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43070.6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6元,由北京恒扉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99元(已交纳),由大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珊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冉 书记员苏舫
判决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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