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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卫东
联系方式:0523-89186203
注册时间:2008-12-30
公司地址:靖江市口岸联检服务中心1幢8楼
简介:
贷款担保(限在本省区域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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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全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靖江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1282民初3341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0-11-09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银行)与被告江苏全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公司)、靖江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卜亮、刘慧、范佳、余建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全通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含罚息,至2019年4月8日欠息26426.25元,自2019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8.5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06357元;2.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全通公司签订编号为靖村银借字(J10201801702)第xx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额度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12日,每笔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据为准,借款年利率为5.2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原告有权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日,原告与金桥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与卜亮、刘慧、范佳、余建平签订最高额保证承诺书,均为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二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约向全通公司发放贷款9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全通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其余被告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5日本案原告以靖江市昌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昊公司)、金桥公司、黄华、李凤萍、卞小林、卜建华、严小萍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于同年8月7日作出(2019)苏1282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昌昊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州中院)。后泰州中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19)苏12民终286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二审中,润丰银行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靖江市公安局已受理,润丰银行的行为可能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故裁定撤销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案审理中被告全通公司陈述,其与江苏润鑫物资有限公司、昌昊公司、靖江市金正物资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实际系关联公司,本案借款与(2019)苏1282民初3487号案件借款基于系同一事由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尤莉 人民陪审员孙菁 人民陪审员李经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燕
判决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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