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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姚统
联系方式:0513-87501298
注册时间:1993-03-21
公司地址:如皋经济开发区盾安路1号
简介:
电站阀门、电站辅机制造、销售;阀门检修;发电机组配件、发电成套设备销售;电站阀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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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与府谷县恒源综合利用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682民初3121号         判决日期:2020-11-04         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电站阀门公司)与被告府谷县恒源综合利用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府谷恒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电站阀门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府谷恒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南通电站阀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000元,从应付之日(2020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30日止(17000元*0.054375%*5/12=385.16元),合计17385.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求,要求逾期利息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金额170000元,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40%,货到现场提供合同全额发票后一周内支付50%,10%质保金到期后一个月支付。质保期:机组运行之日起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5月4日支付40%预付款即68000元给原告,原告分别于5月22日、6月6日将产品发至被告仓库,被告签收。2018年6月22日原告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发票170000元交被告入帐,6月29日被告按约支付50%到货款即85000元给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按货到现场18个月计算,理应于2019年12月12日到期,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机组运行之日起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支付条件。质保期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跟催,被告仍不给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府谷恒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8日,被告府谷恒源公司向原告购买阀门,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多种规格型号的阀门,合同列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同时约定:“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机组运行之日起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第六条、结算地点、方式及时间:合同签订后预付40%,货到现场提供合同全额发票后一周内支付50%,10%质保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被告府谷恒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支付预付款68000元,原告分别于2018年5月22日、6月6日分批发货。因物流配送中外包装破损,致6月6日送货中“D500部分螺丝不合格”,原告于2018年7月2日通过物流邮政单号:1043184650830进行补发。2018年6月2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1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5000元。2019年9月30日,原告南通电站阀门公司向被告府谷恒源公司发送应收帐款对账单,要求确认并及时结付剩余货款17000元。对账单核对情况确认项下分为“相符”及“不符”两栏选项,被告府谷恒源公司在“相符”一栏书写:“剩余款项为设备质保金,待我方安装完毕调试正常后方可支付”后加盖公司印章后将对账单传真至原告单位。此后,原告催要,被告未再付款。 另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依法对被告府谷恒源公司进行线上查控,未发现有财产线索,故未采取保全措施。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产品供货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单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府谷县恒源综合利用电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17000元。 二、被告府谷县恒源综合利用电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7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府谷县恒源综合利用电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石燕 书记员钱肸
判决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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