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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一堂药业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173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忠
联系方式:0579-88337701
注册时间:2001-12-31
公司地址:浙江省兰溪市天一路1号
简介:
生产销售中成药、化学药品制剂、医药科研项目开发、医药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兰溪市永进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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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一堂药业有限公司、兰溪市凯旋实业发展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7民终3107号         判决日期:2020-11-02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浙江天一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溪市凯旋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实业公司)、兰溪市二轻工业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二轻联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1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一堂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凯旋实业公司和二轻联社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以违背客观事实的“解释”而推导出错误的判决结果。1、一审法院认为,天一堂公司与凯旋实业公司、二轻联社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在办理股权转让时,未报省证券委审批,致使转让的股权一直未按法定的程序转让到位。事实上,天一堂公司在付清600万转让款并参加股东大会后,就一直催促凯旋实业公司和二轻联社携带相关材料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交割手续,但均未果,更别说之后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从法律层面说,天一堂公司支付转让款后,凯旋实业公司和二轻联社就有义务尽快交付转让标的(股权变更),之后2003年4月份的凯旋燃具公司商标质押、2009年1月份的商标延续质押,也正是天一堂公司百般无奈的情况下督促凯旋实业公司和二轻联社尽快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使天一堂公司能履行股东职责,成为凯旋燃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一审法院把股权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因归咎于天一堂公司,明显不当。2、一审法院认为,从2003年4月24日天一堂公司与凯旋燃具公司签订的《“凯旋”商标质押合同》、2003年11月12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3】16号和2003年11月18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第139号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天一堂公司同意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天一堂公司至今未将其应缴的200万元国资转让收益余款上缴市财政,视为接受兰溪市政务常务会议纪要(2003)16号第三条,天一堂公司接受立即退出凯旋公司2400万元股权的意见。事实上,(1)凯旋实业公司和二轻联社以不能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使天一堂公司未取得股权,凯旋实业公司和二轻联社仍为凯旋燃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凯旋实业公司和二轻联社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为早日取得股权,于2003年4月份签订了凯旋公司商标质押合同,于2009年1月份延续签订商标质押协议。商标质押后,商标仍由凯旋燃具公司使用并收益,市政府139号抄告单的下发是2003年11月,而延续签订商标质押协议的时间是2009年1月,因此从签订的商标质押合同、协议内容和时间来看,双方当事人均未同意解除《股份转让协议》。(2)天一堂公司收购的2400万元股权经评估每股净资产为负数。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二条“每股净资产高于0.25元时,按每股0.25元价格转让;每股净资产低于0.25元时,其差额部分市政府以其他形式对丙方(天一堂公司)进行弥补”的规定,2003年10月17日,天一堂公司向兰溪市人民政府提交要求免交财政收益余款用于补偿的报告(天一堂[2003]55号)。2003年11月12日市政府作出[2003]16号会议纪要,政府的常务会议没有邀请天一堂公司、凯旋实业公司和二轻联社参加,纪要的相关内容只不过是议事内容的记录,并不具有政府行为方面的法律依据,因此不能根据[2003]16号会议纪要的内容来认定天一堂公司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3)2003年11月18日,市府办向天一堂公司发出139号抄告单,明确“经研究同意在天一堂公司退出凯旋公司2400万元股权,解除对“凯旋”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后,免交200万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其关键词为退出股权+解除质押=免交,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凯旋实业公司和二轻联社从2003年11月至今为止都没有和凯旋实业公司办理过任何股权交割、转让、退出手续,而其实际控制的凯旋燃具公司于2009年1月份继续与天一堂公司签订商标延续质押协议,因此不能免交200万元国有资产转让收益,收益持有人应随时按市财政要求上交国有资产收益。因此,不能按2003年11月18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第139号的内容来认定天一堂公司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再则,抄告单是向天一堂公司定向下达的,怎么可认定凯旋实业公司和二轻联社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4)[2003]16号会议纪要中提到的200万国有资产转让收益,持有人是天一堂公司工会,是天一堂公司工会2001年12月转让集体股550万所得,是在支付职工身份置换金及职工福利之后的余款,其资金的使用权和处置权为职工代表大会,该项资金一直留存在天一堂公司工会账户,财政部门从2002年起至今从未向天一堂公司工会要求上交此款项。天一堂公司从未占用、使用过该款收益,故200万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上交给市财政与天一堂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更不能以此视为天一堂公司接受[2003]16号会议纪要第三条即天一堂公司立即退出凯旋燃具公司2400万元股权的意见。二、一审判决违背依法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1)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履行债务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表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3)合同一方一直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结合本案,凯旋实业公司和二轻联社虽一直未履行义务,但未表示不履行义务,而且凯旋实业公司和二轻联社未履行义务,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天一堂公司。至今为止,天一堂公司并未表示解除合同。天一堂公司出资的600万转让款,如果股权转让不到位,资金又退不回来(凯旋实业公司和二轻联社系僵尸企业,无资金可退还),天一堂公司如何向职工交代? 凯旋实业公司和二轻联社辩称:凯旋燃具公司系于1993年6月1日成立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天一堂公司与凯旋实业公司、二轻联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天一堂公司以600万元收购凯旋实业公司持有的1107.2583万股,二轻联社持有的1292.3147万股的《浙江凯旋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但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未报请省证券委审批,也一直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天一堂公司即组织团队对凯旋燃具公司进行管理,期间天一堂公司从凯旋燃具公司转回天一堂公司投资设立的兰溪市诸葛农林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葛农林公司)2999800元,几个月后天一堂公司撤回了管理团队,天一堂公司也未向凯旋燃具公司提交生产经营情况,凯旋燃具公司停产至今。根据天一堂公司与凯旋燃具公司签订2003年4月24日的《“凯旋”商标质押合同》和2009年1月19日签订的《关于“凯旋”商标事务的协议》,2003年11月12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3)16号第三条“天一堂公司改制的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处置是历史遗留问题。会议原则同意天一堂公司立即退出凯旋实业公司2400万元股权、解除对“凯旋”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割清与凯旋实业公司的关联后,200万元国资转让收益余款予以免交。如果天一堂公司不退出凯旋实业公司股权和商标,则天一堂公司须将其应缴的200万元国资转让收益余款于今年年内上缴市财政。”以及2003年11有18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第139号“天一堂公司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处置是历史遗留问题,经研究同意在天一堂公司退出凯旋实业公司2400万元股权,解除对“凯旋”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后,免交200万元国资转让收益。”的内容,再结合天一堂公司应缴纳的200万元国资转让收益款至今未上缴市财政的事实。充分证明2002年1月8日天一堂公司与凯旋实业公司和二轻联社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但已实际解除。综上,天一堂公司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一堂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凯旋实业公司和二轻联社的《浙江凯旋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计2400万股归天一堂公司所有(其中凯旋实业公司为1107.2583万股,二轻联社为1292.3147万股),并要求凯旋实业公司和二轻联社协助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的相关手续。2、由凯旋实业公司和二轻联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1年11月6日,兰溪市人民政府作出(2001)61号专题会议纪要:由天一堂公司收购凯旋实业公司和二轻联社持有的凯旋燃具公司的股份2400万股。2002年1月8日天一堂公司与凯旋实业公司和二轻联社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天一堂公司以600万元收购凯旋实业公司持有的1107.2583万股,二轻联社持有的1292.3147万股的《浙江凯旋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2001年11月8日天一堂公司通过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贷款的形式支付二轻联社计300万元,2002年1月7日天一堂公司从公司工会账户转入诸葛农林公司300万元,2002年1月9日诸葛农林公司代天一堂公司分二笔支付凯旋实业公司100万元和200万元。另查明:1、凯旋燃具公司1993年6月1日成立,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2、在办理股权转让时,未报请省证券委审批;3、2003年4月24日,天一堂公司与凯旋燃具公司签订《“凯旋”商标质押合同》一份,合同第四条约定:质押期限自2003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第六条约定:如凯旋燃具公司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天一堂公司的股权转让,则质押解除;如凯旋燃具公司不能在第4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天一堂公司的股权转让,或凯旋燃具公司在质押期限内破产清算,其“凯旋”商标的所有权及专用权按《担保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4、2003年11月12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3】16号第三条:会议认为,天一堂公司改制的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处置是历史遗留问题。会议原则同意天一堂公司立即退出凯旋实业公司2400万元股权、解除对“凯旋”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割清与凯旋实业公司的关联后,200万元国资转让收益余款予以免交。如果天一堂公司不退出凯旋实业公司股权和商标,则天一堂公司须将其应缴的200万元国资转让收益余款于今年年内上缴市财政。2003年11有18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第139号:天一堂公司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处置是历史遗留问题,经研究同意在天一堂公司退出凯旋实业公司2400万元股权,解除对“凯旋”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后,免交200万元国资转让收益。5、天一堂公司应缴的200万元国资转让收益款至今未上缴市财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天一堂公司与凯旋公司、二轻联社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否已解除?本案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在办理股权转让时,未报请省证券委审批,致使转让的股权一直未按法定的程序转让到位。从2003年4月24日天一堂公司与凯旋燃具公司签订“凯旋”商标质押合同,2003年11月12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3】16号,2003年11有18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第139号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凯旋公司和二轻联社同意解除《股份转让协议》,而天一堂公司至今未将其应缴的200万元国资转让收益余款上缴市财政,视为接受兰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3】16号第三条,天一堂公司立即退出凯旋实业公司2400万元股权的意见。故原审法院认为,天一堂公司与凯旋公司、二轻联社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已解除,对天一堂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天一堂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天一堂公司负担。 二审中,凯旋公司和二轻联社未提供证据。天一堂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2001年10月10日兰溪市财政局对《关于要求确认集体股处置方案的报告》的意见(复印件)、2001年11月26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180号抄告单各一份。证明目的:550万集体股持有人是天一堂公司工会。 2、《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浙江堂硅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转让协议书》、工会进账单和记账联(复印件),上海复兴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工会进账单和记账联(复印件)一组。证明目的:天一堂公司工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天一堂公司工会是集体股的出让方、受益方。 3、2003年4月25日《“凯旋”商标质押合同》(复印件)、2009年1月19日《关于“凯旋”商标事务的协议》各一份。证明目的:2009年凯旋燃具公司与天一堂公司延续商标质押。 4、银行转账凭证一组及清单一份。证明目的:诸葛农林公司2002年1月11日收到凯旋燃具公司转账的2999800元后,又将该款项分多笔主张至凯旋燃具公司等凯旋实业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 对天一堂公司提供的证据,凯旋公司和二轻联社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组证据是关于天一堂公司的内部股份处置问题,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组证据系天一堂公司内部出资转让是内部结构变化,而案涉的股权转让天一堂公司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发生关系,其内部结构的变化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3,对《“凯旋”商标质押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商标质押必须经过国家工商商标局登记备案,但是该质押合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所以该质押合同未生效。《关于“凯旋”商标事务的协议》,的基础是原来的商标质押合同,因为商标质押没有办理登记,就不存在有效的基础,所以该协议是无效的。对证据4,案涉股权转让款就是通过诸葛农林公司转账的,清单中的收款公司当时都是天一堂公司组织团队在经营,印章都在天一堂公司,天一堂公司实际控制清单中的收款公司,凯旋公司和二轻联社答辩时所提到2999800元款项支付给诸葛农林公司,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诸葛农林公司再将款转账给其他公司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对天一堂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本案是天一堂公司以公司名义受让凯旋燃具公司股权产生的纠纷,而证据1、2均系天一堂公司的内部股权结构关系的相关材料,与本案实体处理无直接关联性。证据3,天一堂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关于商标质押合同的效力应当以质押登记为准。证据4,涉及案外人的款项往来情况,与本案纠纷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作认定。 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上诉人浙江天一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徐晋 审判员金莹 审判员周俊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张青青
判决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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