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安与连云港市赣榆金利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707财保153号
判决日期:2020-10-30
法院: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金利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德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金利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德安经营的连云港德安长友农机专业合作社在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金利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徐德安经营的连云港德安长友农机专业合作社在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账号3207210241010000104427)的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金利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窦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乔志新
书记员郑智仁
判决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