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皖合力叉车有限公司、陆应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云03执恢164号
判决日期:2020-10-20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昆明皖合力叉车有限公司诉陆应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仲裁委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昆仲调字14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皖合力叉车有限公司于二0一八年四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立案执行,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裁定终结执行。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昆仲调字141号调解书确认,陆应江应偿还申请人昆明皖合力叉车有限公司货款、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利息,合计76163.69元,申请执行费1042元,合计77205.69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1日查封了陆应江所有的云D×××××号汽车一辆,于2018年9月18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陆应江银行存款人民币20180元,用于偿还申请人。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9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下欠款项从下个月开始,每月偿还10000元,还清为止,如果不按约定履行,将扣押、评估、拍卖查封车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申请人。被执行人陆应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于二0一九年八月五日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两次网络查询,均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的车辆已肇事损坏,被执行人无钱修理,暂不变处置,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
判决结果
本院(2020)云03执恢1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赵德成
执行员王永兴
执行员廖锡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靖
判决日期
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