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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飞航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飞
联系方式:021-20369000
注册时间:2012-04-01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金闻路12号2幢2层32室
简介:
商用航空电气线缆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测试,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为飞机制造商提供配套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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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新占与上海赛飞航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4092号         判决日期:2020-10-10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新占与被告上海赛飞航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8日和2020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韩新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琳,被告上海赛飞航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支婉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韩新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自2019年8月8日起恢复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2月6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担任线缆安装设计工程师,月薪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450元。2019年4月3日,原告经医院诊断为骨关节炎、半月板损伤、膝关节水肿积液,系一种难以治愈的慢性病。原告于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申请病假,并得到被告批准,且被告人事工作人员也与原告就病假事宜进行了沟通。2019年8月8日,被告突然重提病假事宜,并以此为由强行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赛飞航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认同仲裁裁决。第一,原告未正常上班考勤,并多次伪造考勤记录。第二,原告以非正当手段开具病假单,对就诊过程描述与其所提交的材料前后矛盾。对原告进行诊疗的医生不具备骨科行医资质。原告提前预定返程机票,与正常休病假逻辑不符。原告无法提供2019年7月往返黑龙江省的交通及住宿信息,无法证明本人正常就诊。第三,原告简历作假,故意隐瞒存在劳动争议的外派工作经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2月6日,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12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线束安装设计工程师。 被告公司制定的《人员管理》2.2.4病假规定:“如员工由于疾病相关原因无法工作,员工必须将此情况告知其直线汇报的领导,由其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在员工重返工作岗位时,员工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在Kronos系统中补做休假申请。主管应确认相关病假材料,批准Kronos系统中的休假申请。员工须将领导批准后的休假申请打印后与相关的证明材料提交至HR部门审核存档。在员工重返工作岗位时,须将区级以上医院(二级医院)诊断证明及医生休假建议条一并交给HR部门。如员工在病假后不能提供正式的诊断书则从员工缺勤之日起到员工返回工作岗位之日止(不包含当日),这段时间为请年假。如员工无休年假权利,则此次视为事假,工资作相应的扣除。如病假超过5天,员工应将医院登记表,医药单,检查诊断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交至HR部门。以上信息为病假的证明材料。公司会对此类信息进行保密。”2.2.5规定:“截止当年年底与赛飞建立劳动关系满4年的员工,次年将可享受12天带薪病假。该假期每月发放1天,当月有效,不可累积使用。带薪病假申请流程请参考病假申请流程。(以上福利自2018年12月31日起生效)。”2.3规定:“直线汇报主管有权批准3天(含)以内的假期。3天以上的假期必须报经理批准。5天以上的假期必须报部门经理批准。若有足够的正当理由(如任务紧张,生产需要,客户需求等)各级主管有权不批准员工的休假申请。”2.4规定:“因突发事变或疾病来不及请假者,应电话或其他方式于当日向主管说明并获准,并于上班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5.1规定:“以下情况将不被视为迟到:公司班车迟到……。”5.2规定:“出于安全和考勤的目的,所有员工进出公司必须刷卡确认。赛飞门卡是唯一的考勤方式……。”8.1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明显重大的不当行为(将可能导致员工劳动合同的立即解除):……在员工应聘申请、相关的表格或记录或在任何公司业务文件中造假或对信息或事实进行虚假陈述;对提供给公司客户的公司产品和/或服务信息进行造假;以及在公司未授权或事先同意的情况下私人使用的公司抬头或业务表格。……对公司记录和报告进行篡改、造假或伪造,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诸如医疗报告、生产报告、时间记录以及缺勤报告。” 原告向案外人赛某(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的职位申请书中未填写其曾于2011年5月至2011年6月期间由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派遣至案外人集保物流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工作履历。 2013年8月5日和2013年9月12日,原告曾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述申请表上记载了原告的工作履历。 2019年3月23日、2019年4月12日、2019年4月16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21日、2019年5月28日,原告曾前往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骨科就诊。2019年4月3日,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放射诊断报告,载明:1、右膝内侧半月板前后角变性(Ⅰ-Ⅱ°);2.提示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3.右股骨下段、胫骨上段、髌骨骨髓水肿;4.右膝关节积液。 2019年4月7日,原告订购了2019年5月14日自黑龙江飞上海的机票,价格为349元。 2019年5月8日,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医院为原告出具诊断证明书,载明:“右膝关节积液,右下肢浮肿,半月板损伤。意见:1.对症治疗;2.减少运动;3.休息一周。”黑龙江八五三农场医院为二级乙等医院。 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10日、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4日,原告均在内网办公系统中提交病假申请并获得批准。2019年5月11日和2019年5月12日为双休日。 2019年5月22日,原告在员工沟通记录表上写明:“我的病假单不是家人开的,而是家人陪同我去开的,但是没有开药,因为我还有药,因为公司请病假需要病假单,所以让医生开了个诊断证明。我的挂号单不见了。”原告在员工沟通记录表上签名。 被告委托黑龙江崔纯权律师事务所的崔纯权律师前往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医院调查,崔纯权律师出具了核实报告,载明:“一、关于具体就诊流程。1.患者不需要挂号,可以选择自己相关诊室直接就诊,然后由接诊医生依据诊疗需要开具辅助手段或者确诊,再由患者回到挂号处划价缴费,这时候会在发票单据中体现诊疗费和挂号费的具体项目。(此时可以向挂号出要求给一份门诊病历)。2.缴费后(有辅助检查的待检查结果出来之后)来到接诊医生诊室,医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诊断结果是否开药或住院,并填写门诊病历。就诊完成。3.在上述过程中,病人可以要求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医生手写诊断证明后,需要到医院四楼医务科加盖‘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医院诊断专用章’。4.经与本人就诊的医生沟通,其明确表明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医院不出具专门病假单,只是在诊断中说明病患是否需要休息,是医生的医疗治疗方案方面的建议。属于医疗范畴。二、关于病假单材料问题。1.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医院具有外科诊室、全科诊室(以图片为准)。2.韩新占诊断证明书上盖章的‘于振峰’是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医院医生,于振峰,男,1966年4月出生,职称主治医生,事业编制(有图片为证)……。” 2019年8月1日,被告将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事宜通知了被告公司工会。同日,被告公司工会对此予以复函。 2019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原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即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和年休假结算单。 2019年8月13日,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自2019年8月8日起恢复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019年10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仲裁裁决书、医疗费发票、诊断报告、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录音文字补充记录、网页截图,有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人员管理手册、赛飞员工纪律守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关于与韩新占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会复函、电子邮件、员工沟通记录表、录音、关于上海赛飞航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调查核实韩新占病假相关情况的报告、照片、病历、诊断证明书、手机截图、网页截图、门诊费发票、民事判决书、职位申请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离职证明、年休假结算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进一步确认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原告伪造病假单和考勤记录。原告向案外人赛某(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的职位申请书中未填写其曾于2011年5月至2011年6月期间由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派遣至案外人集保物流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工作履历的情况,被告系在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之后知悉,不作为解除理由。 原告称,首先,原告在2019年4月7日就下单订购2019年5月14日自黑龙江飞上海的机票是因为预料到2019年5月份需要回老家料理事务,恰好此时发现2019年5月14日有价格仅为300余元的机票,于是就下单订购,即便届时放弃出行也仅损失300余元。2019年5月8日原告前往黑龙江八五三农场医院就诊,该医院可以不用先挂号即可到门诊医生处就诊。根据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的诊断报告,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医院医生即可判断出原告病情,加上原告尚有药物未使用完毕,故医生没有开药或检查,只是为原告开具了诊断证明。原告没有缴费故而也就没有缴费发票。正如被告委托律师调查的情况,黑龙江八五三农场医院科室为全科和外科,原告就诊时也没有仔细看门诊科室名称。综上,原告未曾伪造病假单。其次,原告在2019年7月份是自驾往返黑龙江老家,原告可以提供沿途的酒店住宿和餐饮支付凭证、高速公路收费凭证和修车记录证实自驾事实。自驾是为了搬运物品,主要是原告妻子驾车。再次,原告未曾篡改过被告公司考勤记录,被告公司提供的网页截图原告均不知晓。原告在职期间每周的考勤都经过审核。 被告称,首先,被告曾反复与原告沟通要求其提供2019年5月8日病假单相应的挂号单等材料,但原告一直没有提供,一开始原告说是没有挂号单,后续沟通时又说找不到了,先后矛盾。被告查询获悉为原告开诊断证明的医生是一个内科医生,而原告罹患XXX疾病属于骨科,由内科医生出具骨科的诊断证明明显不符合情理。同时,被告在2019年4月7日不可能已经预料到2019年5月14日会生病,最可能的是原告伪造病假单或者让家人代开病假单,进而违纪休病假。其次,根据被告在内网中的记录发现,原告存在伪造考勤记录的情形,而且次数很多,仅在2019年就有16次。被告提供法庭的视频中也可以看到原告有进入公司未打卡但考勤系统中有打卡记录的情况。再次,被告处工程师等技术人员主要从事飞机线缆设计工作,主要是承接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外包的线缆设计工作。相应的工程师工作繁忙时效性较高,费用是按照小时进行结算。由于原告长期病假,不能适应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的要求,原告的工作已经安排他人顶替,不同意与原告恢复劳动关系。 经本院释明恢复劳动关系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执行不能风险的情况下,原告仍坚持要求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而不变更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韩新占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倪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平
判决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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