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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中基(彭州)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石巍
联系方式:18011373011
注册时间:2016-05-04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三界镇南大街102号
简介:
供应链管理及配套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农副产品、水产品冷藏、冷冻、包装、道路运输服务;农副产品、水产品收购、加工、销售和进出口;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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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与中铁中基(彭州)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5民初19803号         判决日期:2020-10-09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冷机公司)与被告中铁中基(彭州)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中基彭州公司)、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中基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下冷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黄秋实,被告中铁中基彭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铁中基集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松下冷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中铁中基彭州公司、中铁中基集团公司连带返还保证金380万元;2、中铁中基彭州公司、中铁中基集团公司连带支付保证金利息,以3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中铁中基彭州公司、中铁中基集团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6日,松下冷机公司与中铁中基彭州公司、中铁中基集团公司签订《预约采购协议》。2019年7月9日松下冷机公司依约向中铁中基彭州公司汇入采购合同保证金380万元。后双方未签订正式采购合同,中铁中基彭州公司应于2019年10月26日返还保证金,经催要,中铁中基彭州公司、中铁中基集团公司均未退还保证金,故松下冷机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中铁中基彭州公司答辩称:同意松下冷机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因上级公司资金不予拨付,中铁中基彭州公司没有资金,项目停止无法进行,故无法偿付。 被告中铁中基集团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6日,甲方中铁中基彭州公司与乙方松下冷机公司、丙方(担保人)中铁中基集团公司签订《预约采购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冷链项目运营所需要的冷库制冷、保温设备及相应的安装、维护等服务;双方的具体合作方式为乙方参与甲方组织的内部比价程序;为保证本协议的正常履行,乙方承诺在协议签订完成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380万元的保证金;乙方应当将保证金支付至甲方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彭州支行开立的2035***8011对公账户;保证金有效期为4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甲方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乙方发出通知,并将采购比价计划及采购询价单等资料提供给乙方;乙方应当在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有效期满后,如双方仍未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则甲方应当在期满后7日内,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丙方担保承诺,如果甲方未按期退还或无力全额无息退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则由丙方负责按期全额无息退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19年7月9日,松下冷机公司向中铁中基彭州公司支付保证金380万元。 中铁中基彭州公司称,因公司出现资金问题,项目停止,没有进行比价程序。松下冷机公司及中铁中基彭州公司均确认后续没有签订采购合同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铁中基(彭州)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80万元; 二、被告中铁中基(彭州)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支付迟延退还保证金的利息,以3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退还保证金之日止; 三、被告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中铁中基(彭州)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款项向原告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四、被告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铁中基(彭州)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0元,由被告中铁中基(彭州)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戎璐
判决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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