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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905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鹏
联系方式:010-64030227
注册时间:1999-04-15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16号
简介:
以出版自然科学、与自然科学交叉的社会科学、技术科学、医学、生命科学、经济管理、法律、教育、外语图书为主,同时出版各类教材、专业辞书、专业地图、科普读物以及青少年读物;与本公司已获许可出版内容范围相一致的网络(含手机网络)出版业务;出版《国家科学评论(英文)》、《能源化学(英文版)》等期刊(以期刊出版许可证为准);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互联网周刊》、《博物院》、《养生科学》、《中国国家旅游》、《阿阿熊》、《国家科学评论》、《能源化学(英文)》、《基因组蛋白质组与生物信息学报》、《现代物理知识》、《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数据与计算机发展前沿》、《建筑遗产》杂志发布广告;利用本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发布广告;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网上销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出版电子出版物(以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许可出版范围为准,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互联网文化活动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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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京73行初14982号         判决日期:2020-10-09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259074号《关于第30764620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12月5日。 开庭审理时间:2019年12月19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诉争商标的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内容、读音呼叫、图形要素、绘图手法、视觉效果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二、原告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行业、消费群体及消费习惯等完全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三、经过原告多年的宣传与使用,诉争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原告形成了稳定且唯一的对应关系,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30764620。 3.申请日期:2018年5月8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商品(第16类,未核准部分,类似群1605;1607):书籍;印刷出版物;连环漫画书;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印刷品;书画刻印作品。 指定使用商品(第16类,已核准部分,类似群1606):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号:1340471。 3.申请日期:1998年4月20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6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类似群1607;1611;1613):广告画;文具盒(文具);箱用封印;编号装置。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浙江华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号:3370030。 3.申请日期:2002年11月15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月13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类似群1601-1602;1604;1607;1609):羊皮纸;砂管纸;钢板原纸;制图纸;牛皮纸板;瓦楞原纸(纸板);防水纸板;仿羊皮纸(防油纸);沙管纸板;仿瓷贴花纸;复写原纸;铝箔衬纸;防油纸;电力电缆纸;转移印花纸;防粘原纸;印刷纸;记录用纸;字典纸。 四、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浙江华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号:271831。 3.申请日期:1986年3月7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9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类似群1601-1602;1604-1605;1609):水松纸;糊墙原纸;电传用纸;静电复印纸;电脑用纸;载体纸板;电磁线纸;移花吸水纸;白版纸;普通箱纸板;卷心纸版;茶版纸;牛皮瓦楞纸;防锈原纸;糖果包装纸;牛皮纸;鸡皮纸;邮封纸;防潮纸;打字纸;书写纸;无炭复写纸;政文纸。 五、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4998243。 3.申请日期:2005年11月14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20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类似群1602-1603;1605-1607;1609;1611;1614;1617;1619):复印纸(文具);纸巾;笔记本;书籍;图画;包装纸;文具;书写工具;数学教具;绘画材料。 六、其他事实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打印件、原告及龙门书局所获荣誉等证据,用于支持其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晓丽 人民陪审员熊文秀 人民陪审员牛佳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马明时 书记员唐志杰
判决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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