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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伟业动物营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佘伟明
联系方式:0731-88914188
注册时间:2002-05-27
公司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区N单元8层801号房
简介: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销售;饲料及原料销售;生猪养殖、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建设与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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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石田养殖场、余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1民终4069号         判决日期:2020-09-27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余斌、临湘市石田养殖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伟业动物营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3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临湘市石田养殖场、余斌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382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过程中,余斌、临湘市石田养殖场变更上诉请求为:改判余斌、临湘市石田养殖场仅就授信合同中的70%部分承担责任,即向伟业公司支付70万元,驳回伟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授信合同所授信的100万元,并非现金支付,而是由伟业公司提供的猪仔和饲料折抵,由于伟业公司提供的猪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生猪死亡,伟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一审判决所指的其他合同款项277240.67元,属于账面往来数据,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三、托管合同约定的托管期限是五年,伟业公司在未经我方正式认可并协商解除的情形下,为了转嫁风险,减少亏损,撤走技术人员,使得我方只有被迫接手生产,托管协议没有正式解除。四、伟业公司在托管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违约,给我方造成极大损失,应赔偿损失。五、本案是企业借贷纠纷,一审判决超出审理范围。 伟业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本案包含授信合同和托管合同两个合同关系,因为托管合同解除以及授信合同到期,双方于2019年5月14日进行了结算,余斌在客户明细账上签了字,基于上述两份合同,余斌与临湘市石田养殖场共欠伟业公司127.7万元。三、本案没有超请求判决,虽然涉及两份合同关系,但客户明细账将两个法律关系进行了总结算,不违背一案一诉原则。 伟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临湘市石田养殖场立即向伟业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77240.67元及利息47446.3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6日,后段利息按照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详见《利息计算明细表》);2.临湘市石田养殖场立即向伟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27724元;3.判令临湘市石田养殖场立即向伟业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4.判令余斌对临湘市石田养殖场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27日,8月12日、30日,临湘市石田养殖场(甲方)与伟业公司(乙方)先后签订了《猪场托管协议》《猪场托管补充协议》、《猪场托管补充协议(二)》,约定了甲方将临湘市石田养殖场交由乙方托管,乙方对生产成本进行总体承包,甲方以一定价格收购并对外销售,双方对猪场资产的统计结算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7月8日,伟业公司入场临湘市石田养殖场,双方对存栏猪等情况进行了盘点。 2018年9月13日,因临湘市石田养殖场拟与案外人合作另行养殖猪的资金需要,临湘市石田养殖场(乙方)与伟业公司(甲方)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申请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5个月,到期日不超过2019年2月28日,最高授信额度为100万元(该授信额度是指授信期限内甲方给予乙方资金最高限额),授信方式为甲方为乙方牲猪养殖场提供所需的仔猪和饲料;乙方向甲方支付授信资金利息,按乙方实际占用资金的8%年利率计算利息;乙方未按计划还款,甲方有权就逾期还款部分按本合同的逾期利率收逾期罚息;且乙方逾期未偿还资金部分或全部本息超过30日的,除按上述约定支付罚息处,还应按未偿还部分的30%向伟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甲方委托律师以非诉或诉讼方式催收贷款所发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就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伟业公司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元月陆续向临湘市石田养殖场提供所需的仔猪和饲料,余斌出具了相应借条,并载明相应对价及还款期限。 2019年5月13日,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终止猪场托管,伟业公司人员退出并将临湘市石田养殖场交还余斌管理。次日,伟业公司与余斌对猪场进行了实地盘点,确认往来和库存等情况。余斌在《客户往来明细账》上签字,确认:截至2019年5月,余斌尚欠伟业公司仔猪及饲料的借款100万元;基于上述《猪场托管协议》及相应补充协议,余斌应付资产抵押款、交付资产差价及母猪保险,扣除余斌垫付水、电费用后余斌尚欠伟业公司277240.67元;另至2019年5月借款利息6575.34元,以上合计1283816.01元。伟业公司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临湘市石田养殖场系余斌个人独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还查明,伟业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实际支出律师费3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伟业公司与临湘市石田养殖场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从双方约定的授信方式及交付标的物看,为伟业公司向临湘市石田养殖场提供一定金额内的仔猪及饲料,以此获得利息收益,因此得以融资并取得仔猪与饲料的所有权。合同虽有融资的目的,但交付的标的物并非金钱,不符合企业借贷的全部特性,却又有买卖交易的部分特点,故为非典型性、无名合同。因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双方间的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临湘市石田养殖场在伟业公司提供猪仔和饲料后,未按时足额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伟业公司主张临湘市石田养殖场支付相应本金100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二、伟业公司与临湘市石田养殖场签订的《猪场托管协议》《猪场托管补充协议》《猪场托管补充协议(二)》,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双方间的合同关系亦成立且有效。双方在实际终止该托管合同时进行盘点结算,余斌签字确认尚应给付伟业公司277240.67元合同款项,诉讼中对该数额本身余斌亦无异议。该合同终止后的清算对临湘市石田养殖场、余斌具有约束力,故对伟业公司主张临湘市石田养殖场给付相应277240.67元款项予以支持。三、关于利息及违约金:1.基于双方仅在《综合授信合同》中对仔猪及饲料款的利息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故就此100万元,对除双方已对账确认至2019年5月止的利息6575.34元予以支持外,此后的利息应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为当,相应违约金亦为10万元。故对该部分诉请,予以支持。2.双方在签订《猪场托管协议》及相应合同时,未对终止履行后相应款项给付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在实际结算时亦未作相应约定。考虑伟业公司确有利息损失,则就此部分应付款宜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故对伟业公司主张就此部分款项按年利率12%计付利息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请,部分予以支持。四、关于律师费,为双方约定临湘市石田养殖场应负担的费用,且未超过法定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五、临湘市石田养殖场系余斌个人独资设立,余斌应对临湘市石田养殖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伟业公司相应诉请予以支持。临湘市石田养殖场、余斌抗辩伟业公司在托管期间对其造成损失,不应给付伟业公司上述款项,因无相应充分的证据,且临湘市石田养殖场、余斌未在本案中提出主张,故本案中不作处理,临湘市石田养殖场、余斌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限临湘市石田养殖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伟业公司仔猪及饲料款本金100万元、违约金10万元、利息(至2019年5月底应付6575.34元,此后就此部分本金按年利率12%的计算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他合同款项277240.67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35000元;二、余斌对临湘市石田养殖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伟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93元,伟业有限公司负担293元,临湘市石田养殖场、余斌共同负担13800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的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6元,由临湘市石田养殖场、余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廖征 审判员唐珍枝 审判员王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蔡伦 书记员周子乐
判决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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