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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三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世成
联系方式:0512-69369990
注册时间:2007-04-09
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科成路2号瑞苏科技园1号楼302室
简介:
园林景观工程规划与设计、施工与养护;园林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与维护;水环境治理工程;环境工程;研发、销售:软件;物业管理、外墙清洗、石材养护、停车场管理、保洁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污水处理、道路清扫、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处置、环保技术开发、河道清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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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三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济信息化局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信息、电讯)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行终455号         判决日期:2020-09-25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苏州三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润公司)因与杭州市西湖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06行初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三润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并非其依据行政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缺乏证据证明,没有被上诉人的答辩和举证,被上诉人的职权范围并不明确。被上诉人依据杭州市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巾帼西丽公司)的申请,在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上盖章并确认“情况属实”的行为,符合行政确认的法定概念,行政确认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巾帼西丽公司属于大型企业,其利用被上诉人关于认定其为中小企业的行政确认行为,参加招投标活动并中标,损害了上诉人参与投标的合法权益。(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在2012年的发文,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是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具有认定中小企业的明确职权,如未能依法履职属于渎职行为。(三)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三润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递交起诉状与证据材料,一审法院当日接收,但却于2020年5月14日才收到一审法院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审法院未进行实体审理,被上诉人尚未答辩或举证,一审法院径行判断该行政行为非依据行政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不当。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辽敏 审判员危薇 审判员李晓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文波 书记员李妮佳
判决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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