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合肥瑶海区明亮通讯器材经营部、汪强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皖0102执342之一号
判决日期:2020-09-24
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8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本金2956565.07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3、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4、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5、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郝勇
审判员万斌红
审判员潘德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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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李波
判决日期
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