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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莱恩达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炜
联系方式:0577-88025503
注册时间:2013-03-15
公司地址: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1幢2002室A区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非融资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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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莱恩达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乐清广通汽车有限公司、温州市宝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304民初3611号         判决日期:2020-09-18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州市鹿城区莱恩达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恩达公司)与被告乐清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温州市宝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捷公司)、乐清市华升汽车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温州市鹿城区莱恩达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撤销(2020)浙0304执6062号执行案件作出的《关于被执行人乐清市华升汽车线缆有限公司拍卖款的分配方案》,依法重新制作。事实和理由:莱恩达公司与广通公司、宝捷公司、华升公司、张林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为(2018)浙0304执6062号。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依法查封了华升公司名下坐落于乐清市××街道××村的不动产(产权证号:乐政国用1-2008-43-1426),并裁定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2019年12月11日,涉案不动产经拍卖成交确认,拍卖款3958万元。2020年1月6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作出《关于被执行人乐清市华升汽车线缆有限公司拍卖款的分配方案》,载明“退换案外人乐清广通汽车有限公司637.39万元”。原告针对上述内容提出分配方案异议,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浙0304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原告不服该执行裁定书,要求撤销并重新制作分配方案理由如下: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作出(2020)浙0304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原告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不具有抵押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2020)浙0304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以(2018)浙0304执6062号之二、之三、之四号民事裁定书主文为依据,认为原告未对上述三份裁定书提出异议,确认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存在剥夺华升公司其他债权人异议权利的程序问题。三、本案分配方案程序违法,广通公司没有参与分配的执行依据也并非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不具备参与本案分配的主体资格。四、原告对涉案地上建筑物享有抵押权,应优先受偿该地上建筑物拍卖款。五、广通公司违背承诺,以承租权为由多次提起异议阻止执行,已构成虚假陈述,有涉嫌骗取贷款的嫌疑。其恶意规避执行获取不法利益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且应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涉案637.39万元拍卖款系地上建筑物的变现款,该款基于其本身物权属性应归属华升公司。原告已合法取得涉案上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抵押权,对涉案不动产拍卖所得的全部价款在最高额抵押40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广通公司无任何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确认涉案地上建筑物或建筑物拍卖款归其所有,在此前提下贵院(2018)浙0304执6062号“分配方案”中关于“退还案外人乐清广通汽车有限公司637.39万元”的分配于法无据,且严重损害原告权益。(2020)浙0304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温州市鹿城区莱恩达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任宁 人民陪审员周培俊 人民陪审员金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张惠
判决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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