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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闻科
联系方式:0471-4969533
注册时间:2001-08-10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10号兴诚花园东区办公园区
简介:
测绘服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资产评估;矿业权评估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土地整治服务;规划设计管理;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承接档案服务外包;大数据服务;房屋拆迁服务;财政资金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服务;价格鉴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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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内0105民初9155号         判决日期:2020-09-15         法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科瑞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内0105民初9155号民事裁定;科瑞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内0105民初9155号之一民事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科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增宇,被告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2019)内0105民初9155号之二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科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购买服务人员工资2575060元;2.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工作人员服装费85280元;3.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综合服务费140万元;4.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税费169954元;5.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宣传费10万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与科瑞公司口头协商,向科瑞公司购买不动产登记服务。双方约定,科瑞公司招聘100名工作人员,为国土局进行不动产登记工作,期限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31日;每名工作人员每月工资为4000元,由科瑞公司先行垫付,国土局再行给付科瑞公司。在此期间,科瑞公司共计为国土局垫付上述人员工资2078703元。此外,科瑞公司以防暑费、年终绩效等方式发放的工资共计349548元。就上述款项,国土局至今尚未给付。2018年6月,国土局发布《2018年不动产登记社会购买服务项目-不动产登记办公场所整体服务及不动产登记人员购买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招标,并承诺每名工作人员每月工资为4000元。科瑞公司中标后,双方于2018年10月25日补签了《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国土局向科瑞公司购买人员服务期限5个月,从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合同签订后,根据工作需要,实际招聘工作人员134人,科瑞公司共计支出人员工资2546809元。国土局给付科瑞公司工资款240万元,尚欠科瑞公司工资款146809元。为便于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国土局要求科瑞公司统一工作人员服装。为此,科瑞公司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购买制式服装共计支出85280元,国土局一直未予支付。根据《2018年不动产登记社会购买服务项目-不动产登记办公场所整体服务及不动产登记人员购买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国土局在该项目中须给付中标人每年综合服务费120万元,该费用包括管理费、服务人员培训费。鉴于《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是5个月,国土局应给付科瑞公司5个月的综合服务费50万元,国土局至今尚未支付。此外,科瑞公司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为国土局进行不动产登记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国土局未支付管理服务费。参照招标文件,国土局应当支付科瑞公司该期间的综合服务费90万元,国土局至今尚未支付。根据《2018年不动产登记社会购买服务项目-不动产登记办公场所整体服务及不动产登记人员购买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开票税率为6.6%。科瑞公司共计支出工作人员工资4975060元(其中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工资2078703元,自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以防暑费、年终绩效等方式发放的工资共计349548元,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工资2546809元)。因此,国土局应给付科瑞公司工资税费328354元,国土局已给付税费158400元,尚欠税费169954元。在上述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伊始,国土局对该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了宣传,并指定内蒙古清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四海传媒有限公司进行宣传工作。科瑞公司应国土局要求,共计垫付宣传费10万元,国土局至今尚未支付。综上,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国土局工作职责。国土局向科瑞公司购买上述工作服务,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科瑞公司实际付出的工作支付所产生及所垫付的各项费用。但国土局存在违约行为,至今未支付科瑞公司诉请费用。国土局现归属于自然资源局,由自然资源局承接其权利义务。《购买服务合同》第九条约定管辖法院为服务项目所在地法院,服务项目办公地位于呼和浩特市××区,故科瑞公司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自然资源局辩称,第一,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科瑞公司确实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测量成果及劳务用工”等项目提供服务,对服务事实不存在异议,但对服务费用存在异议。第二,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31日,自然资源局与科瑞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科瑞公司聘用服务人员提供服务,自然资源局按照每人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服务费用,该期间服务未进行招投标,也未签订书面合同。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科瑞公司中标自然资源局“不动产测量成果及劳务用工”项目,双方签订了《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采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科瑞公司聘用人员提供服务,自然资源局按照每人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服务费用。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科瑞公司继续为自然资源局提供服务,双方补签了《购买服务合同》,服务费用标准仍按照每人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第三,自然资源局对科瑞公司主张的各项费用作如下陈述:1.对于科瑞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自然资源局通过局领导于2019年6月13日签字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购买服务办公场所及人员费用明细表》确认未付工资对应的服务费为1933280元,包括2016年11至2018年7月应付未付工资1786471.5元及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应付未付工资146809元;双方确认服务人员每人每月工资4000元。2.对于科瑞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工作人员服务费85280元,需要根据科瑞公司出示的证据情况进行确认。3.对于科瑞公司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主张的综合服务费140万元,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共计9个月服务期间没有进行招投标,也未签订合同,双方对综合服务费未作约定,故不予认可该期间服务费90万元;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共计5个月服务期间,由于招标文件规定年综合服务费120万元,自然资源局认可该期间服务费50万元。4.对于科瑞公司第四项诉讼请求主张的税费169954元,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的税费,招标文件规定按照工资对应服务费的6.6%支付,其他服务期间的工资服务费税费,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均未约定。5.对于科瑞公司第五项诉讼请求主张的宣传费10万元,需要根据科瑞公司出示的证据进行确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然资源局称,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与呼和浩特市规划局合并成立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主体已不存在。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下设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能的机构,由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成立。科瑞公司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为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劳务用工、不动产登记人员购买服务,相关义务由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2017年6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采购人)委托发布《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为不动产测量成果及劳务用工项目。第四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载明,服务期限一年;项目聘用服务人员经费采取捆绑计算的办法,主要包括岗位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金以及订制工装费用等;暂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金)的年综合等额标准为4.8万元/人(每月4000元/人)。 2017年8月1日,科瑞公司(受托方、乙方)与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方、甲方)签订《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合同》。第一条约定,协议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乙方为甲方提供100名符合要求的项目聘用服务人员,甲方按照4.8万元/人/年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服务期间,甲方根据项目聘用服务人员的实际数量及人员年度实际工资标准支付乙方费用。 2018年6月,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采购人)委托发布《2018年不动产登记社会购买服务项目-不动产登记办公场所整体服务及不动产登记人员购买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载明,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第四章采购内容与要求第4.4条载明,购买服务人员经费采取捆绑计算的办法,主要包括岗位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相关税费等;暂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金)的年综合等额标准为4.8万元/人(每月4000元/人),120人共计576万,目前开票税率6.6%,税费38.02万,综合服务费120万元(包括管理成本,服务人员培训费用等)。 2018年10月25日,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甲方、委托方)与科瑞公司(乙方、承接方)、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丙方、服务使用方)签订《购买服务合同》。第2.1条约定,甲方支付乙方的人员服务费用包含不动产登记社会购买服务人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管理费、税金、培训等费用。第3.2条约定,社会购买人员服务的服务期为5个月,即201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由于2017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科瑞公司签订的社会购买人员服务合同的服务期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度社会购买人员服务的服务期限在此基础上顺延至年底)。 科瑞公司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购买服务办公场所及人员费用明细表》,自然资源局予以认可。该表载明,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工资社保费按资料核算应支付237972元,未支付237972元;工作服费按资料核算应支付67158元,未支付67158元。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工资社保费按资料核算应支付1840731.5元,未支付1840731.5元。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工资社保费按资料核算应支付5467768元,按合同约定已支付576万元,未支付-292232元;工作服费按资料核算应支付18122元,未支付18122元。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工资社保费需支付金额1786471.5元,工作服费需支付金额85280元。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工资社保费按资料核算应支付2546809元,按合同约定已支付240万元,未支付146809元;税费(6.6%)按资料核算应支付168089.4元,按合同约定已支付158400元,未支付9689.4元;截止2019年6月1日,工资社保费仍需支付金额146809元,税费仍需支付金额9689.4元。 科瑞公司向内蒙古乔治白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工作服费用共计85280元,有《服装订购合同》两份及发票两张予以佐证。 2017年7月5日,科瑞公司与内蒙古青北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北传媒公司)签订《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局宣传片服务合同书》,约定青北传媒公司为科瑞公司提供主题为“不动产现场会(会议名称待定)活动”所需现场布置等服务,举行时间2017年7月10日,价款总计80084元。2017年7月20日,青北传媒公司为科瑞公司开具发票,载明宣传片制作价税合计8万元。2018年3月1日,内蒙古四海传媒有限公司为科瑞公司开具发票,载明广告费2万元。由于科瑞公司未举证证明广告费2万元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本院对该发票不予采信。 科瑞公司提交2017年防暑费卡发放明细表、2017年中秋福利费明细表、2017年年终奖金明细表、2018年防暑费发放明细表、《关于2018年发放的不动产登记人员三八节福利的说明》、《关于不动产登记人员相关福利费用的说明》、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支票存根、业务回单、《2016年11月-2017年7月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人数统计表》;自然资源局对2017年防暑费卡发放明细表、2017年中秋福利费明细表、2017年年终奖金明细表、2018年防暑费发放明细表中的人员名单予以认可。结合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支票存根、业务回单,本院认定科瑞公司支出2017年防暑费30400元、2017年中秋福利费56429.2元、2017年年终奖金204651.08元、2018年防暑费33900元,共计325380.28元。《关于2018年发放的不动产登记人员三八节福利的说明》不足以证明科瑞公司支出2018年三八节福利费16000元,故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社保费1933280.5元,防暑费、福利费、年终奖金325380.28元,工作人员服装费85280元,综合服务费1400000元,税费9689.4元,宣传费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973元,由被告负担3746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冯一凡 人民陪审员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李福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郝真
判决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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