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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7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青松
联系方式:0571-89902828
注册时间:1999-01-29
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176号互联网园2号楼301室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批发、零售: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自动化设备,文教用品;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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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宵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1民终10205号         判决日期:2020-09-03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邯郸市宵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宵鹏电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软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9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经审批,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同意给予庭外和解时间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宵鹏电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宵鹏电子公司支付货款220000元,并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正方软件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正方软件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未完成“系统”价格为50000元。合同履行期间,正方软件公司未完成案涉《销售合同》项下“资产管理系统”、“学习系统”的部署,只完成部分“财务系统”。2.一审判决主要依据的《数字化校园实施售后三方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当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同时,宵鹏电子公司并非联合投标体,依法依规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3.正方软件公司提交的项目验收确认单依法、依约不具有法律证明效力。该项目验收确认单中“验收意见”栏仅由邯郸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实验与实训中心签字盖章,该中心为邯郸学院下属的三级机构,且签字人乔德军为该中心一般工作人员,该验收未经过邯郸学院的授权。案涉邯郸学院数字校园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验收确认单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4.一审判决无视正方软件公司的违约行为。正方软件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且至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以无效的《数字化校园实施售后三方合同》为主要依据,显属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判决以无效的《数字化校园实施售后三方合同》对抗无法律效力的项目验收确认单,显属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判决判定违约金的支付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以无效的《数字化校园实施售后三方合同》为主要依据,认定变更了《销售合同》。即使以《数字化校园实施售后三方合同》为主要依据,但该《数字化校园实施售后三方合同》并无迟延付款的违约金约定,仅有针对“无故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约定。正方软件公司起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货款,不存在“解除合同”的事实,也即不存在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的情形。三、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扣除处理宵鹏电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限,至宵鹏电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严重超越审限。四、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1.一审裁定错误认定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案涉《销售合同》涉及销售、承揽施工、技术服务、教育培训等多重合同关系,且明确约定“软件产品的使用者和使用范围一使用者:邯郸学院;使用范围:使用者仅限邯郸学院”。可见,产品交付地、系统施工地、系统维护地、操作人员培训地等均在邯郸学院,邯郸学院即为该《销售合同》的履行地,故本案应由邯郸学院所在地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2.一审法院企图造成宵鹏电子公司对民事裁定超过上诉时效的事实。宵鹏电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多次向一审法院电话询问,后于2019年1月3日下午5时被告知邮寄给宵鹏电子公司的民事裁定书因“查无此人”而被退回。但宵鹏电子公司的地址、联系方式均未发生任何变更,根本不会出现前述退件的情况。3.一审法院确定开庭日期为2019年5月22日15时00分。宵鹏电子公司于开庭前一日赶到杭州后,被一审法院告知改期,后宵鹏电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到一审法院签收了2019年6月17日的开庭传票以及正方软件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数字化校园实施售后三方合同》。而该《数字化校园实施售后三方合同》载明“签约地点:甲方(邯郸学院)所在地”,并约定“争议的处理方式:对于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宵鹏电子公司的上诉请求。 正方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1.正方软件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软件应用方邯郸学院出具的项目验收确认单以证明项目已完成的事实。2.根据《数字化校园实施售后三方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宵鹏电子公司如有未完成的事项直接由正方软件公司向邯郸学院实施,宵鹏电子公司已无资格向正方软件公司主张该项义务的履行。3.根据《数字化校园实施售后三方合同》的约定,宵鹏电子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的款项。案涉项目是否验收、是否有所谓的未完成事项,均不影响宵鹏电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二、《数字化校园实施售后三方合同》应属有效。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要是规范政府采购的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2.宵鹏电子公司经公开招投标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的软件供货方、集成方和服务方均为正方软件公司,《数字化校园实施售后三方合同》并未实质变更采购合同内容。3.各方经过充分合意且有利于政府的变更,不足以证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4.宵鹏电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却主张正方软件公司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实质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三、项目验收确认单具有证明效力。正方软件公司依约实施了所有的合同义务,并拿到了被实施单位的项目验收确认单。宵鹏电子公司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邯郸学院的采购管理办法并非狭义上的法律,且对正方软件公司没有约束力。四、正方软件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的履行尤其是软件的安装集成需要邯郸学院配合,即使时间有延迟,也是正方软件公司与邯郸学院之间的沟通结果。且《数字化校园实施售后三方合同》明确约定宵鹏电子公司应向正方软件公司支付所有款项,该付款义务并无前提条件。即使各方就履行还存在争议,也与宵鹏电子公司无关,而系正方软件公司与邯郸学院的事情。 正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宵鹏电子公司向正方软件公司支付27000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10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27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宵鹏电子公司承担。后正方软件公司变更诉请1为宵鹏电子公司向正方软件公司支付27000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1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8日,正方软件公司(乙方)和宵鹏电子公司(甲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载明:一、甲方向乙方购买的软件产品名称、基本功能模块。二、软件产品的使用者和使用范围。使用者:邯郸学院;使用范围:仅限邯郸学院。三、结算方式及期限。1.本合同价款为700000元。…3.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正式生效,具体付款方式为:a、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伍万元的款项;b、乙方安装部署完成系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玖万元的款项;c、项目验收完成后甲方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剩余款项560000元。四、质量保证及保修期。1.乙方必须向使用方提供甲方所购产品的软件产品,并按照甲方与使用方签订合同中定义的实施阶段和期限,如期进行产品实施工作。2.本系统自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培训及用户验收之日起,乙方免费维护三年。五、项目事实中的组织协调及交付时间。1.甲乙双方同意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保持密切联系,讨论或协调各项事宜。2.邯郸学院数字化校园项目交付的时间:甲方向乙方购买的产品由乙方负责完成安装、调试和培训,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六、违约责任。1.双方一经签订合同,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必须按该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受到的合理损失…3.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款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合同款项,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额的1%违约金。 2013年6月7日,宵鹏电子公司向正方软件公司支付50000元。2014年12月11日,邯郸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实验与实训中心向正方软件公司出具项目验收确认单一份,确认正方软件公司提供的软件达标。 2016年5月20日,正方软件公司(乙方)、宵鹏电子公司(丙方)和邯郸学院(甲方)签订《数字化校园实施售后三方合同》一份,载明:鉴于就邯郸学院数字化校园软件项目,经过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乙方为中标产品,丙方为中标产品的供货商。现就项目实施售后事宜,为进一步确认乙方、丙方、提供采购产品供甲方使用相关事宜,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第一条,采购产品清单。第二条,产品的使用者和使用范围。1.使用者:邯郸学院。2.使用范围:使用者仅限邯郸学院。第三条,项目付款、售后服务约定:1.丙方在本合同签署生效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丙方向乙方采购邯郸学院数字化校园软件项目合同剩余全部款项。2.乙方在收到丙方向乙方采购邯郸学院数字化校园软件项目合同剩余全部款项后,直接向甲方提供邯郸学院数字化校园软件项目的技术服务,包含原项目验收过程中软件推广、集成等遗留问题处理,提供7×24小时的实时响应服务,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3.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在收到丙方向乙方采购邯郸学院数字化校园软件项目合同剩余全部款项后,丙方不再向甲方提供邯郸学院数字化校园软件项目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而由乙方直接向甲方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2015年5月25日,正方软件公司向宵鹏电子公司发出催款函一份,要求宵鹏电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前付清余款650000元。2015年7月28日,宵鹏电子公司向正方软件公司支付300000元;2016年9月7日,宵鹏电子公司向正方软件公司支付8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正方软件公司、宵鹏电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数字化校园实施售后三方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二、案涉项目的验收是否影响正方软件公司向宵鹏电子公司主张权利。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正方软件公司认为正方软件公司、宵鹏电子公司及邯郸学院三方盖章确认后,合同即生效。宵鹏电子公司认为该合同未载明签订时间,宵鹏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未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其内容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该合同真实有效。该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数字化校园实施售后三方合同》,落款处均盖有正方软件公司、宵鹏电子公司及邯郸学院三方印章,系对合同内容认可的意思表示。虽宵鹏电子公司提供的《数字化校园实施售后三方合同》并无宵鹏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不影响该合同对外产生效力。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正方软件公司认为验收确认单由第三方使用方邯郸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实验与实训中心盖章确认,工程验收完毕,宵鹏电子公司认为正方软件公司未按时履行《销售合同》义务,至今仍有部分项目未完工,且验收确认单未加盖邯郸学院公章,不能证明案涉项目已验收确认。该院认为,根据《销售合同》约定,软件产品的使用者系邯郸学院,工程是否合格验收应由使用方确认。且《数字化校园实施售后三方合同》约定,正方软件公司在收到宵鹏电子公司合同剩余全部款项后,宵鹏电子公司不再向邯郸学院提供邯郸学院数字化校园软件项目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而由正方软件公司直接向邯郸学院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根据该合同约定,即使验收存在遗留问题,也应由使用方邯郸学院提出异议。此外,根据该合同约定,宵鹏电子公司在合同签署生效5个工作日内向正方软件公司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因此案涉项目是否验收已不影响宵鹏电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宵鹏电子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现宵鹏电子公司尚欠正方软件公司270000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故对要求宵鹏电子公司支付货款27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正方软件公司主张按照合同价款的30%主张违约金。该院认为,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该院酌情确定违约金金额为3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宵鹏电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正方软件公司货款27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合计300000元。二、驳回正方软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宵鹏电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20元,合计7170元,由正方软件公司负担1350元,由宵鹏电子公司负担58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宵鹏电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邯郸市宵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程雪原 审判员张敏 审判员夏明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天阳
判决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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