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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禾兆禾物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钊
联系方式:18832522121
注册时间:2018-09-28
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永昌大街8号(唐山世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院内)
简介:
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危化品除外);普通货运;货物搬运装卸服务;钢材、建材(不含石灰、砂石料)、有色金属材料(稀贵金属除外)、黑色金属材料及矿产品、焦炭(高硫焦炭除外,无储存)、水渣(无储存)、钢渣(无储存)、矿渣微粉(无储存)、粉煤灰(无储存)销售;废旧金属回收;国内船舶代理、货物运输代理、建筑装饰装修;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检修维护;绿化管理服务;保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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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远与孙立强、唐山茂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224民初934号         判决日期:2020-09-01         法院:滦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振远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唐山茂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唐山禾兆禾物流有限公司、孙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军,被告唐山禾兆禾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彪、幺志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振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原告人身损失237511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23时10分许,孙立强驾驶唐山茂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冀B×××××/冀B×××××重型货车沿沿海路行驶至沿海路204公里100米处时,与原告驾驶的冀B×××××/冀B×××××货车相撞,发生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孙立强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孙立强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三者商业险。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如下损失:治疗费56375.47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2400元,本人误工费53936元,护理误工费11849元,伤残赔偿金7147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650元,鉴定费3200元,总计237511元。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增加被扶养人生活费8000元。望贵院依法判处。 被告唐山茂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唐山茂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2019年4月1日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有权人为唐山禾兆禾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12月6日,涉案车辆才转移登记到我司名下。所以驾驶人孙立强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与我司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唐山禾兆禾物流有限公司辩称,车辆是我公司靠挂车辆,属于个人购买按揭车辆,转出后按揭手续在个人手里,在靠挂期间上的保险全额支付,事故发生时造成的损失车辆维修是自行解决的,与公司无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辩称,被告孙立强驾驶的冀B×××××牌号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情况属实,商业险在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投保,10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冀B×××××在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投保5万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不计免赔,投保情况属实,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为被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辩称,被告孙立强驾驶的车辆投保情况属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在被告孙立强及被告唐山禾兆禾物流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运营证、从业资格证且不存在免赔拒赔的前提下,同意赔偿原告方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因本次事故为五车相撞,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人保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其他三辆无责车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进行赔偿。对于原告诉请的医疗费应剔除10%非医保用药,二次手术费因未实际发生,应在实际发生后根据具体花费另行主张。伙食补助认可住院期间每天20元。营养费如无医院医嘱加强营养不应支持。本人误工费及护理费应提供其本人及护理人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明,否则我司不予承担。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依法核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请金额过高,不予认可。鉴定费及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我司不应承担。其他损失请法院依法酌定。 被告孙立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日23时10分许,被告孙立强驾驶车牌号为冀B×××××/冀B×××××重型货车沿沿海路行驶至沿海路204公里100米处时,与原告张振远驾驶的冀B×××××/冀B×××××重型货车、刘卫青驾驶的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张俊利驾驶的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宋兴军驾驶的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静止车辆,致原告张振远受伤,五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孙立强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振远无责任,刘卫青无责任,张俊利无责任,宋兴军无责任。 被告孙立强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发生时登记在被告唐山禾兆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2019年12月6日转移登记在被告唐山茂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冀B×××××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10月18日12时起至2019年10月18日12时止。冀B×××××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险,10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11月21日0时至2019年11月20日24时止。冀B×××××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险,5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12月5日0时至2019年12月5日24时止。 另查明,原告父亲张际武出生于1951年1月18日,原告母亲张翠荣出生于1951年10月5日,原告有一妹妹张振红。原告夫妇生有一儿一女,长子张尹涛出生于2003年2月19日,女儿张尹涵出生于2012年1月26日。 原告张振远受伤后,到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2天。经滦南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张振远外伤致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被鉴定人张振远外伤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后遗右膝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未达50%),评定为拾级伤残。3、建议被鉴定人张振远自受伤之日起误工180日,护理90日,营养60日。4、被鉴定人张振远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已行内固定术,需再次手术取金属固定物,再次手术费用约为人民币壹万元,术后休息30日。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如下损失:治疗费56316.9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营养费2400元,本人误工费50778元,护理误工费10386元,伤残赔偿金7147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179.6元,鉴定费3200元,总计239616.5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村委会证明等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振远医药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振远本人误工费,护理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110000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振远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经济损失8361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张振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计76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37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负担260元,由原告负担131元,本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田雨兴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闻一芳
判决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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