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州电磁线厂> 广州电磁线厂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电磁线厂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65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俭宏
联系方式:020-81527832
注册时间:1974-04-01
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松岭
简介:
制造、加工电磁线、电力电缆、裸电线、塑料绝缘电线电缆。*
展开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电磁线厂、广州市五羊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04民初33917号         判决日期:2020-08-19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广州电磁线厂、广州市五羊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下称五羊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印,被告广州电磁线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珊、王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电磁线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的(2000)越法执字第2017-2020号案债权享有的利息共计为80057224.6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4年3月20日受让了交通银行广州越秀支行对五羊公司的四单债权。受让的四单债权,交通银行在2000年向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已判决并受理执行。上述四单案件除本金不同外,均判决广州电磁线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从98年9月2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并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付复利)”,五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单案件自判决后均未获得任何执行款。2016年被执行人五羊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并于2016年5月18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同时指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对于上述判决,原告与破产管理人在原告享有的本金、受理费、保全费债权方面没有分歧,但对判决的利息计算终点是到判决指定的生效日起10日还是至本金、利息实际支付完毕日止理解上产生分歧。经双方多次沟通不能达成共识。管理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原告寄发《广州市五羊经济技术发展公司破产管理人债权异议审核意见》,确认上述四案中原告享有的利息债权共23497791.62元。原告认为,法院判决括号中对利息所作的说明也具有实体判决性质,利息计算的终点是实际还清欠款,而不是十日的指定日,否则不会在括号内另行指定一个计算期间,另外,管理人在其理解的复息计息期间内也没有按照“按季结息”的判决要求计算。 被告广州电磁线厂无答辩。 被告五羊公司辩称,一、原告诉状所称“管理人在其理解的复息计息期间内没有严格按照‘按季结息’的判决要求计算”与事实不符。二、原告所附利息计算表对迟延履行期间利息采取计算方式存在错误。(一)原告所附利息计算表所计算的一般债务利息一直计算到2016年5月19日存在错误。五羊公司破产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原告申报的所有利息自2016年5月18日停止计息。(二)根据相关规定,2014年8月1日之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时采取的是特殊计算公式,不受判决对于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要求的影响,原告对于2014年8月1日之前迟延履行期间按照判决书计算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错误。三、根据被告最新计算结果,原告本案所涉债权利息为25416573.72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27日,本院针对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诉广州电磁线厂、五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2000)越法经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电磁线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260万元和利息(从1998年9月2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并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付复利)给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五羊公司对广州电磁线厂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00年10月17日以(2000)越法执字第2017号案立案执行。 2000年6月27日,本院针对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诉广州电磁线厂、五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2000)越法经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电磁线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150万元和利息(从1998年9月2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并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付复利)给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五羊公司对广州电磁线厂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00年10月17日以(2000)越法执字第2018号案立案执行。 2000年6月27日,本院针对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诉广州电磁线厂、五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2000)越法经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电磁线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150万元和利息(从1998年9月2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并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付复利)给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五羊公司对广州电磁线厂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00年10月17日以(2000)越法执字第2019号案立案执行。 2000年6月27日,本院针对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诉广州电磁线厂、五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2000)越法经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电磁线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230万元和利息(从1998年9月2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并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付复利)给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五羊公司对广州电磁线厂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00年10月17日以(2000)越法执字第2020号案立案执行。 2004年6月7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交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上述四笔债权。2015年7月27日,本院作出《关于对被执行人广州市五羊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执行所得款的分配方案》,其中记载参与分配案件包括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电磁线厂、五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4件:(2000)越法执字第2017、2019、2020号、(2000)越法执字第2018号恢字1号;(2000)越法执字第2017号执行依据为(2000)越法经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未受偿金额为借款260万元+利息4555952元+受理费24966元+诉讼保全费15570元;(2000)越法执字第2018号恢字1号执行依据为(2000)越法经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未受偿金额为借款150万元+利息2628434元+受理费18638元+诉讼保全费9220元;(2000)越法执字第2019号执行依据为(2000)越法经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未受偿金额为借款150万元+利息2628434元+受理费18638元+诉讼保全费9220元;(2000)越法执字第2020号执行依据为(2000)越法经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未受偿金额为借款230万元+利息4030265元+受理费23275元+诉讼保全费13870元。按原告及五羊公司所述,上述分配方案未实际执行,上述执行案件均未能执行到款项。 2016年5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粤01民破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对五羊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粤01民破1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五羊经济技术发展公司管理人。2018年10月26日,广州市五羊经济技术发展公司管理人向原告寄送了《债权审核意见表》、《债权核查表(对他人债权)》、《债权核查表(对本人债权)》、《关于债权利息的计算原则》。《债权审核意见表》记载,债权人为原告,申报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申报本金25240874.70元、利息131159043.26元、受理费和保全费295406元,申报依据为(2000)越法经初字第373-376号、(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0-22号;审核意见:经核算利息,(2000)越法经初字第373-376号案件的一般债务利息含复利为1653024.0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为21844767.56元,合计23497791.62元,案件受理费85517元,保全费47880元。《关于债权利息的计算原则》记载,为了各债权人公平计算利息,统一计算标准,目前确定的计算原则如下:1.对于债权人已申报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计算的,计算标准如下:利率标准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公式为:2009年5月17日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内一般债务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0%)×2×迟延履行期间;2009年5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计算公式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本金、履行期内的一般债务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2014年8月1日以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总额折算不得超过年利率24%;2.判决书中判决为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利率的,均以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计算利率;判决书中判决为逾期贷款利率的,均以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50%为计算利率;3.判决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判决书明确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的,则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无法确定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届满日的,则以法院立案执行日为准,如未能发现法院立案日的,则以申请强制执行日为准;4.迟延履行的起算日,如有生效证明,则以根据生效证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为准,如未有生效证明,则法院立案执行日为准,如未能发现法院立案日的,则以申请强制执行日为准;5.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均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日为止;7.如判决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书规定了复利的,按判决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书规定计算复利。 2018年11月1日,原告对上述《债权审核意见表》中记载的原告债权审核结果提出异议:1.(2000)越法执字第2017-2020号案判决均是“利息从98年9月21日按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至还清日,按季结息,利息计付复利。”2.《审核意见表》没有按照判决计算利息,按季结息的意思是每季度末将利息归入本金,然后再计算下一季度的利息。3.《审核意见表》没有体现复利及法律规定的逾期付款所应支付的加倍利息。4.判决书注明,判决确定的利息计算至还清日,被执行人从未支付过任何款项,判决确定的利息、复利等应计算到现在。5.《审核意见表》以“公平计算利息,统一计算利息”为由,自行决定利息、复利计算的终止时间是改变判决的行为。6.上述案件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在判决书中有认定和判决,《审核意见表》没有查清和确认。 2018年11月27日,广州市五羊经济技术发展公司管理人向原告发出《债权异议审核意见》,记载,1.关于(2000)越法经初字第373-376号项下的债权本金,管理人对本金及受理费合计8033397元予以确认。2.关于(2000)越法执字第2017-2020号项下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1)逾期利息,从1998年9月21日至2000年10月16日(因未提供判决生效证明书,根据债权人申请执行日确定为2000年10月16日为逾期利息计算截止日),按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季结息,计算复利确认的逾期利息为1653024.06元。(2)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本金、逾期利息以及诉讼费用合计9686421.0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的2倍计算2000年10月17日至2009年5月17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为14873330.03元;本息以及诉讼费用合计9686421.06元(以本金、逾期利息、诉讼费以及保全费合计)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从2009年5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为6047797.71元;以上述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8033397元(以本金与诉讼费、保全费合计)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破产受理之日止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923639.82元,以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21844767.56元。综上,对于(2000)越法经初字第373-376号项下的债权,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本金为790万元,逾期利息1653024.06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为21844767.56元,案件受理费85517元,案件保全费47880元,以上共计31531188.62元。因双方就上述利息计算发生争议,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均向本院提交了利息计算表,被告确认原告利息金额为25416573.72元。从原告提交的利息计算表可见,原告在计算时按季度计算利息,所计算的当季度利息纳入下一季度本金计算利息,同时按照每季度计算的利息再次计算复利
判决结果
一、确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依据(2000)越法经初字第373、374、375、376号民事判决书对被告广州市五羊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享有的债权利息金额为25416573.72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2086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长陈伟清 人民陪审员梁敏 人民陪审员吴少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琪
判决日期
2020-08-1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