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浙江杭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502民初2649号
判决日期:2020-07-22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被告浙江杭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已支付的保险金99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款项占用期间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7日,案外人黄文飞驾驶苏D×××××车辆途经,与高速公路上的异物相撞,造成车辆损失9900元。交警对事故进行了认定,黄文飞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作为车辆的保险人已支付了保险理赔款9900元。现原告认为该路段的运营管理方为被告,被告未尽其应尽义务存在过错,原告有权就本次事故损失向被告行使索赔权。
被告浙江杭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蔡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雨桐
书记员陆燕萍
判决日期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