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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邦加钙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法立章
联系方式:18841412233
注册时间:2018-01-05
公司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东风办事处彩北新村蚂蚁沟
简介:
环保材料技术开发、制造;非金属、矿物质、废弃物治理服务;电石渣回收、研发、综合利用;电石渣、氢氧化钙、氧化钙、重质碳酸钙生产及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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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立柱与辽宁邦加钙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503民初400号         判决日期:2020-08-08         法院: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立柱诉被告辽宁邦加钙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加钙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立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被告辽宁邦加钙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立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许立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运货款37146.5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一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至10日期间,原告经营的辽D×××××、辽72749、辽D×××××、辽D×××××、辽D×××××、辽D×××××等六辆运输车辆,从辽宁天赐钙业股份有限公司到被告厂区之间运送肥料、氧化钙块和灰漏等材料,发生运输费用27911.04元,从天时石灰石开发有限公司到被告单位运送肥料、氧化钙块等发生运输费用9235.52元,合计37146.56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给付运输费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被告协商不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邦加钙业辩称:1、原告诉讼后,经我公司核对只查到原告从天赐公司拉到我公司的10车货物,具体吨数不清楚;2、根据相关的财务制度,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运费和利息,应提供90%的增值税发票,原告未提供相关发票,所以我公司不同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辽宁邦加钙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8年1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非金属、矿物质、废弃物治理服务,电石渣回收、研发、综合利用;电石渣、氢氧化钙、氧化钙生产及销售等。因生产经营需要,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生产原料运输的工作交由案外人张文义处理,张文义找到原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厂区运输氧化钙、石灰石等物品,其中自“天赐钙业”、“天时石灰石”两厂运输至被告厂区运费为48元/吨,自“碱厂电石厂”运输至被告厂区运费为38元/吨。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原告自“天赐钙业”、“天时石灰石”两厂运输至被告厂区的物品数量为518.48吨,自“碱厂电石厂”运输至被告厂区物品数量为243.04吨。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张文义系被告公司的采购经理,被告予以否认,称张文义并不是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只是将公司外围工作交给张文义去做,并未委托张文义处理公司事务
判决结果
一、被告辽宁邦加钙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立柱支付运费三万七千一百四十六元五角六分; 二、驳回原告许立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百二十九元,减半收取三百六十四元五角,由被告辽宁邦加钙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石尹镜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于洁
判决日期
20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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