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襄城县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襄城县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襄城县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6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广跃
联系方式:15993686525
注册时间:2010-10-26
公司地址:襄城县许南路中段(南关回民村)
简介:
钢管、模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
展开
襄城县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忠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025民初10号         判决日期:2020-08-05         法院: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襄城县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鑫公司”)与被告王忠祥、第三人陈永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被告王忠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芳、第三人陈永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诉辩争议 通鑫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租金210000元,滞纳金63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丢失钢管、锁扣、顶丝、插头的损失6460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王忠祥辩称:1、该租赁款项不应由王忠祥承担,应当由第三人陈永涛支付。2、认可欠付租金190000元,不存在滞纳金,也不存在丢失物品,丢失物品已经在双方核算时计算在21万元的费用当中。3、本案诉讼费由第三人承担。 陈永涛辩称:1、我和王忠祥的纠纷已经诉讼解决完毕。在本案中,我没有利益关系。2、王忠祥说的不属实,王忠祥和通鑫公司的债权债务与我无关,我没有承诺由我来支付。我和王忠祥在算账时不包含王忠祥和其他任何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我和王忠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 2013年10月27日,襄城县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为出租方(甲方),八七名苑13#14#楼王忠祥为承租方(乙方),共同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1、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27日至2014年12月31日……3、甲方出租的或乙方退还的物品,经双方确认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日期后,在出入库单上签字,做为核算租金的依据。4、乙方在合同中必须指定收料员,若收料员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签字视为收料员签字。甲乙双方签字的出入库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租赁费结算:租赁费每三个月结清一次,每逾期一个月,甲方加收乙方应付租赁费30%的滞纳金。丢失物品租赁费结算到赔偿金付清为止。7、缺损丢失赔偿:钢管死弯、扁头、焊有杂物的截取甲方仓库有效米数。丢失钢管15元/m;丢失扣件8元/套,螺丝0.6元/条;丢失顶丝20元/套,螺母2元/个;丢失钢管插头10公分3元/只,20公分4元/只、30公分5元/只……13、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租赁物品归还完毕租赁费结清之日止。14、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方人民法院起诉。1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出租方:襄城县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代表人:卢民兴加盖通鑫公司公章承租方:王忠祥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10月27日。” 2018年7月18日,王忠祥为通鑫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襄城县八七名苑13#14#楼王忠祥工地截止2017.12月底,下欠襄城县通鑫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钢管、扣件、顶丝等租费总计贰拾壹万元正欠款人王忠祥2018、7月18号。王忠祥在其签字处按手印。 2020年1月13日,通鑫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王忠祥在(2019)豫1025民初2619号生效判决中对第三人陈永涛、案外人刘献利享有的到期债权中的170000元予以冻结。2020年1月14日,本院作出(2020)豫1025民初10号民事裁定,将王忠祥在(2019)豫1025民初2619号判决书中对陈永涛、刘献利享有的到期债权中的1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通鑫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1370元。 通鑫公司出示与王忠祥之间就建筑设备租赁统计而得的《通鑫建筑设备出库清单一览表》、《通鑫建筑公司入库清单一览表》各一份,根据清单显示,出库建筑设备合计:钢管87103米、锁扣44135套、顶丝835套、插头2050只。入库建筑设备合计:钢管85262.4米、锁扣39633套、顶丝807套、插头1966只。租赁设备丢失数额为:钢管1840.6米、锁扣4502套、顶丝28套、插头84只。单价:钢管15元/米、锁扣8元/套、顶丝20元/套、插头5元/只,合计:钢管27609元、锁扣36016元、顶丝560元、插头420元,以上共计64605元。王忠祥当庭对以上事实表示认可。 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王忠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襄城县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10000元,滞纳金63000元。 被告王忠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襄城县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丢失钢管、锁扣、顶丝、插头的损失64605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4元,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王忠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合议庭
审判长安静珂 人民陪审员张亚伟 人民陪审员黄文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侯又可
判决日期
2020-08-0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