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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志君
联系方式:0375-8201111
注册时间:2001-04-23
公司地址:舞钢市龙泉路碧和园7号楼东单元五楼东户
简介:
房地产开发(按照资质证核定的有效期限经营)、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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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金团与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豫0402行初76号         判决日期:2020-07-16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柏金团诉被告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舞钢市住建局)、第三人舞钢市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基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柏金团诉称,原告系舞钢市碧和园小区4#住宅楼的业主,2003年购买碧和园小区4#住宅楼住宅房一套,并随后入住。2017年正基公司在原告楼前原规划绿地上盖起了楼房。把原告的住宅遮挡的严严实实,整天见不到阳光。那栋6层楼距离4#住宅楼最窄处不足11米,另一栋26层(现在已建到30层)楼距离碧和园小区住宅楼最窄处不足13米,由于舞钢市住建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不当,致使正基公司新建楼与原告住宅楼的间距严重不足。一旦规划的两栋楼建成,因正基公司的楼房遮挡,原告的住宅根本达不到日照标准,长期居住在这样的地方,××,舞钢市住建局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采光权及生命健康权。原告多次找舞钢市住建局要求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舞钢市住建局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拖延,不让原告看。直到原告以侵权起诉正基公司,才于2019年4月26日见到正基公司提交的编号为第4104812016000063021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舞钢市住建局在作出该行政许可前,没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许可事项的直接关系人原告,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舞钢市住建局也未召开利害方听证会,其办证程序违法。且舞钢市住建局作出行政许可未尽审查义务,认定事实不清,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缺乏,规划许可的项目违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及《住宅建筑规范》中楼间距的规定,严重影响原告房产的采光、通风等相邻权,也使原告的房产价值受到极大的贬损。第410481201600006302102号规划许可证办证程序、实体均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1.判决撤销舞钢市住建局作出的建字第4104812016000063021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本案诉讼费用由舞钢市住建局承担。 被告舞钢市住建局辩称,一、舞钢市住建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合法,属于正确的行政许可行为。2015年12月29日正基公司向舞钢市住建局递交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并先后提供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舞钢市发改委豫平舞钢房地[2015]13955《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土地证、舞钢市御龙湾东区综合楼修建性详细规划公告等材料,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之规定,经舞钢市住建局审查,正基公司建设项目符合法定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要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舞钢市住建局于2016年5月24日依法向正基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行为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二、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利害关系人,未侵害其国家规定的法定日照标准等相关利益。(一)原告未能证明具备利害关系人资格,即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对具有利害关系人资格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要具备利害关系人资格,必须能够证明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否则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就本案而言,原告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起本案诉讼,必须证明自己房屋起居室所在位置低于国家规定日照标准,否则原告无法证明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即不具有利害关系人诉讼资格。(二)在建筑物规划许可中,舞钢市住建局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查,也履行了舞钢市御龙湾东区综合楼修建性详细规划公告程序,且根据正基公司提供的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日照分析材料显示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侵犯,未直接涉及原告重大利益,因此,原告所称利害关系人听证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第三人正基公司述称,其述称意见同舞钢市住建局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原告就坐落于舞钢市寺坡龙泉路西段北侧(碧和园4号楼)西单元1层东户的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12月29日,正基公司向舞钢市住建局递交了申请书,申请为御龙湾东区综合楼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评审批意见、舞钢市御龙湾东区综合楼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河南舞钢市御龙湾东区综合楼项目日照分析图、建筑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材料。2016年5月24日,舞钢市住建局为正基公司御龙湾东区综合楼项目颁发了建字第4104812016000063021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等碧和园小区26户居民(其余25户分别另案处理)得知舞钢市住建局为正基公司颁发的建字第4104812016000063021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认为该许可证规划的建筑影响了其日照采光权等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庭审中原、被告、第三人对被诉规划许可证所规划建筑即御龙湾东区综合楼是否侵犯原告法定的日照采光权存在争议,经本院现场勘验亦无法判断御龙湾东区综合楼规划后原告住宅的日照采光时长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否侵犯原告法定的日照采光权。因原告提起诉讼需对被诉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负举证责任,原告等碧和园小区24户居民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鉴定申请书,申请鉴定舞钢市住建局规划建筑舞钢市御龙湾东区综合楼(1、2、3号楼)对原告位于舞钢市碧和园小区住房的住宅间距和日照采光时长是否符合规划时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间距和日照时长。后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鉴定费用,鉴定机构河南众惠工程鉴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出具了退件函,对本案委托鉴定材料予以退回,至此上述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柏金团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柏金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建新 审判员张菲 人民陪审员刘二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亚培
判决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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