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陕西泰鑫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20民初18279号
判决日期:2020-07-09
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兴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泰鑫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泰鑫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703805.5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泰鑫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703805.57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苏姝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倪璟
判决日期
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