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四川金星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111民初380号
判决日期:2020-07-01
法院: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星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星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227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星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227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231元,由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附:财产线索表一份
合议庭
审判员刘晓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范媛媛
判决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