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四川金星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金星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金星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48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军
联系方式:028-67518668
注册时间:2007-03-16
公司地址: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简介:
空气压缩机、工艺压缩机及成套设备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技术咨询及安装调试、改造;空气压缩机、工艺压缩机配件的生产、销售;销售:磨料磨具、机械设备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需取得专项许可的必须在取得专项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按许可时效从事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不得经营)。
展开
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四川金星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111民初380号         判决日期:2020-07-01         法院: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星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星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227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星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227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231元,由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附:财产线索表一份
合议庭
审判员刘晓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范媛媛
判决日期
2020-07-0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