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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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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72-2044658
注册时间:2004-04-21
公司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门鹿山
简介:
公路的投资、建设、营运管理及收费,公路沿线服务设施的开发管理,广告设施租赁。(涉及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凭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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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浙江杭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502民初2965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杭州支公司)与被告浙江杭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杭宁高速公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华联合财险杭州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已支付的保险金49775元;2.被告支付原告款项占用期间利息(自2019年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案外人温从永就其所有的浙A×××××车辆向原告投保商业险一份,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从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2018年12月27日23时,案外人温从永驾驶该车途经,与高速公路上的异物(大理石条石)相撞,造成车辆右侧前后轮胎轮毂、底盘、邮箱等多部位损坏。经浙江高速交警湖州二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案外人温从永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修复损失49425元、拖车费350元。原告向案外人温从永赔偿保险金49775元后,案外人温从永即将该车索赔权转让给原告。该路段由被告运营管理,案外人温从永与被告之间存在侵权关系。被告未尽积极处理、及时排除危险等义务,存在过错,其应当清除的障碍物与事故发生有因果联系。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以及案外人温从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原告有权取代案外人温从永之地位就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向被告行使索赔权。 经查,被告浙江杭宁高速公路公司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南门鹿山。事故发生地点“”不属于吴兴地界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吴嘉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彩凤
判决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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