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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卫东
联系方式:0523-89186203
注册时间:2008-12-30
公司地址:靖江市口岸联检服务中心1幢8楼
简介:
贷款担保(限在本省区域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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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全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靖江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12民终1329-2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全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靖江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卜亮、刘慧、范佳、余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民初3341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应当依法审理。 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江苏全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06357元;(2)靖江市金桥担保有限公司、卜亮、刘慧、范佳、余建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可能涉嫌犯罪,并已由公安机关受理,故应裁定驳回起诉,由刑事案件先行审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冒金山 审判员俞爱宏 审判员陈霄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鲁江霖
判决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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