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黔2730执1113号之一中铁贵州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州秦瀚堂国际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黔2730执111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6-27
法院: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的中铁贵州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州秦瀚堂国际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里县人民法院(2019)黔2730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苏州秦瀚堂国际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州秦瀚堂国际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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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苏州秦瀚堂国际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65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让、买卖和设置抵押、担保等。
二、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余顺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贾启超
判决日期
2020-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