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康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玉莲、李云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民申3336号
判决日期:2020-06-27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利辛县康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玉莲、李云珍、饶城、中远海运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江苏今创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创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终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康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中远公司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康泰公司,康泰公司承接后又违法分解转包”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康泰公司并非从未取得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是原证件有效期过期没有续期,且是否取得该许可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影响康泰公司与胡文斌、饶志祥之间建立承运合同关系。二、涉案货物为普通货物,并不需要承运人具备大型物件运输资质,故无需托运人尽到特别的告知义务。三、康泰公司与胡文斌、饶志祥之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康泰公司与胡文斌、饶志祥没有管理、监督和告知的义务,故康泰公司对胡文斌、饶志祥行为的后果没有过错。四、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文斌未按操作规范驾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原因,二审法院却推翻该事故责任认定,重新划分事故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五、二审法院认定康泰公司与中公司互负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六、彭泽县鸿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一、二审法院没有通知其参加诉讼,程序违法。胡文斌、饶志祥与彭泽县鸿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而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是实际承运人,判决要求康泰公司承担责任,诉讼主体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依法提起再审。
徐玉莲、李云珍、饶城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康泰公司再审申请。
中远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中远公司应承担50%责任错误,中远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
今创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康泰公司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利辛县康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高洪
审判员潘宾
审判员杨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汪亚玲
判决日期
2020-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