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永铸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中基(彭州)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82财保44号
判决日期:2020-06-17
法院:彭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成都永铸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中基(彭州)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彭州市的土地使用权[川(2017)彭州市不动产权第0×××0号]予以查封,保全总限额11099897.89元。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以价值在11099897.89元限额内的保单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中铁中基(彭州)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彭州市的土地使用权[川(2017)彭州市不动产权第0×××0号]予以查封,限额11099897.89元,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三年。
二、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以价值在11099897.89元限额内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永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申请人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周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林兰
判决日期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