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田磊
联系方式:0755-82449159
注册时间:1998-09-15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香年广场C座702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防水材料购销。,许可经营项目是:各类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
展开
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104民初6342号         判决日期:2020-05-20         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保证金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投标保证金×4.75%×天数/365天;暂计算至2019年5月23日的利息为268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知名的防水工程企业,应被告邀请,原告参与由被告发起的招标活动。在招投标过程中,原告应被告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20000元,招投标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退还保证金。综上,被告无故不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受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邀请参与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旗下淮南、宣城、九江、宿迁开发项目防水工程的招标、投标事宜。由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载明:招标人为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发标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上午8时至下午18时,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招标范围为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旗下淮南、宣城、九江、宿迁项目公司防水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15时,开标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15时,投标有效期为自递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算起90个日历天;投标保证金为2万元,递交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前,缴纳方式为银行转账至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签订集采协议。 同年4月15日,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指定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2万元并依约参与该项目投标。至今,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未退还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庭审中,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陈述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一直未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也未告知该项目中标信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银行支付凭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深圳市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7元,由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汤本刚 人民陪审员魏琼 人民陪审员雷安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杜晓婵
判决日期
2020-05-2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