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润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润明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徐永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582民初1536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5-15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浙0603执保17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润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润明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徐永明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润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润明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的查封措施
判决结果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润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润明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陈静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文君
判决日期
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