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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林涛
联系方式:0596-2920965
注册时间:2012-05-03
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九龙大道1199号漳州广播电视中心16楼
简介:
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广播影视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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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602民初4341号         判决日期:2020-05-06         法院: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集团”)与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淑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悦华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广电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悦华公司立即支付广电集团建设费(预付款)273496.5元;2、判令悦华公司向广电集团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每迟延一日,按应付款的0.1%计付,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每日按0.1%暂计至2019年2月25日合计414894.19元);3、本案诉讼费由悦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悦华公司因其开发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广电集团进行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建设,双方经协商,以悦华公司为甲方、广电集团为乙方,于2014年11月12日在漳州市签订了《万嘉现代城1、2、3号楼项目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广电集团为悦华公司开发建设的万嘉现代城1、2、3号楼的有线电视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价格采用单价包干的方式计取,建设费单价为10元/㎡,总价为607770元,鉴于给予下浮10%的优惠,即总价为546993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悦华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广电集团预付款50%建设费273496.5元,待本项目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完工后,广电集团出具工程验收合格单后,悦华公司应于2015年3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项目50%建设费即273496.5元。合同还约定,如悦华公司迟延付款,每迟延一日,应按应付款的0.1%向广电集团支付违约金。《万嘉现代城1、2、3号楼项目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已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合同签订后,悦华公司并未按约履行预付建设费的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除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悦华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4年11月12日悦华公司与广电集团签订《万嘉现代城1、2、3号楼项目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约定(摘要):合同价格采用单价包干的方式计取,建设费单价为10元/㎡,总价为607770元,给予下浮10%的优惠,即总价为546993元。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悦华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广电集团预付款50%建设费273496.5元,待本项目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完工后,广电集团出具工程验收合格单后,悦华公司应于2015年3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项目50%建设费即273496.5元,广电集团确认收款后开具相应发票给悦华公司。违约责任:如悦华公司迟延付款,每迟延一日,应按应付款的0.1%向广电集团支付违约金。 2、2015年3月广电集团依约完成该项目工程建设。2016年1月30日,悦华公司出具《承诺书》对尚欠款项进行确认,并对还款期间进行承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万嘉现代城1、2、3号楼项目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建设合同、关于申请开通万嘉现代城有线电视信号的函、承诺书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据。悦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对广电集团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工程款(预付款)27349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349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3.9元,由被告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林卯聪 人民陪审员黄月珍 人民陪审员沈泽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方艺璇 书记员曾秀秀
判决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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