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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柏志成
联系方式:021-36336300
注册时间:1999-05-19
公司地址:上海市西江湾路175号201-202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物业管理,餐饮企业管理,停车场管理,会务服务,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设备维修(除特种),绿化养护;销售日用百货,小五金,建筑材料,环保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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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阴元龙等与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10民初13167号         判决日期:2020-04-03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阴元龙、徐红、阴晓婷诉被告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胜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娟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红暨原告阴元龙、阴晓婷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锋、被告白胜勇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阴元龙、徐红、阴晓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乐公司)、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乐公司)修复和更换管道井的管道;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白胜勇配合被告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缮和更换管道井的管道,并停止侵权;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4、判令被告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精神损失1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起,原告所在房屋的卫生间不断漏水,物业判断是卫生间管道井内污水总管的问题,但拒绝原告提出更换总管的合理要求。到2015年11月,物业开始维修污水管道,但被告白胜勇亲属拒绝物业进门检修,后物业维修人员只能在公共区域外墙打洞,又遭到强制阻拦。因为被告白胜勇的不配合,故管道维修只能中止,原告家中至今还在漏水。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两被告意见一致。原告家中卫生间管道漏水,一开始时是生乐物业管理期间,后来漏水延续到复乐物业管理期间,但两被告都已经尽到了修缮义务,有完整的修缮记录。由于漏水部位涉及到被告白胜勇家的专有部分,物业公司无法修缮,后物业方试图从外墙打洞进行修缮,但被告白胜勇阻拦,故物业方已经穷尽各种可能。另外,原告擅自改动卫生间结构,封闭了管道井原有的检修窗口,对损失产生也有过错。关于原告主张的2万元经济损失,无足够的凭证。关于原告主张的1000元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对于现在还在渗漏的污水铸铁立管,物业是同意维修的,可以从2201室外墙打洞维修,也可以从2201室室内打洞维修。 被告白胜勇辩称:我们一直在配合维修,原告就同一事实,曾单独起诉白胜勇,该案已经判决,白胜勇没有侵权,也没有任何责任。白胜勇一直积极配合物业维修总管,把自己家天花板拆除,在自己的卫生间靠近总管的部位打洞,并在走廊里打洞,漏水完全是因为原告自己装修时改变房屋结构,封闭了管道井的检修窗口,占用管道井中的防渗漏空间导致的,故不同意进行赔偿,而且原告房子已经住了20年,装修早就已经没有残值,故不同意该诉请。对于物业维修渗漏的污水铸铁立管,我们是愿意配合的,但是维修工作对我家可能造成的损失,谁来负责需要明确。 经审理查明,原告阴元龙、徐红、阴晓婷系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业主,被告白胜勇系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业主。 2014年12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甲方)与被告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一、物业名称:1、银杨大厦,2、杭州路小区;座落位置:1、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至1700号,2、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至9号;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二十七、本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2017年6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甲方)与被告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一、物业名称:1、银杨大厦,2、杭州路小区;座落位置:1、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至1700号,2、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至9号;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二十七、本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2018年6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甲方)与被告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物业管理系争小区,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9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甲方)与被告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物业管理系争小区,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甲方)与被告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物业管理系争小区,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2016年6月14日,被告维修记录显示:地址1700-2101室,部位:共用,报修项目:天面漏水,修理人:宋建民,完工日期:6月14日,备注:凿墙。 2016年6月27日,被告维修记录显示:地址1700-2101室,部位:共用,报修项目:检查下水道漏水、封墙,修理人:宋建民。完工日期:6月27日。 2018年11月1日,原告阴元龙、徐红、阴晓婷起诉被告白胜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号(2018)沪0110民初22226号,诉请:1、判令被告尽快修复其家中管道和防水设施,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00元、精神损失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鉴定费用。该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原告房屋卫生间和厨房漏水原因作出鉴定。2019年4月,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二、委托事项,鉴定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厨房、卫生间漏水原因并作出修复方案……五、鉴定意见和处理建议:1、原告房屋目前存在卫生间吊顶受潮霉变,吊厨受潮霉变等损坏现象,主要与管道井内污水立管渗漏水等因素有关;2、建议对铸铁污水立管进行排查,对渗漏水管道进行拆换或者必要修缮;3、建议对原告卫生间吊顶和客厅吊厨进行拆换处理。该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系争房屋卫生间原本设计有管道井的检修窗口,长约一米,宽半米,后原告装修房屋将检修窗口砌墙封闭。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物业服务合同、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民事判决书,被告上海复乐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维修记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拍摄照片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导致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卫生间漏水的管道井内铸铁污水立管,被告白胜勇应予配合。被告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维修工作完毕后将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恢复原状; 二、被告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红、阴元龙、阴晓婷经济损失2000元; 三、驳回原告徐红、阴元龙、阴晓婷其余之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红、阴元龙、阴晓婷负担137.5元,由被告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娟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姜厚敏
判决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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