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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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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柏志成
联系方式:021-36336300
注册时间:1999-05-19
公司地址:上海市西江湾路175号201-202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物业管理,餐饮企业管理,停车场管理,会务服务,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设备维修(除特种),绿化养护;销售日用百货,小五金,建筑材料,环保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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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阴元龙等与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2民终2056号         判决日期:2020-04-03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阴元龙、徐红、阴晓婷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乐公司”)、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乐公司”)、白胜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3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阴元龙、徐红、阴晓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生乐公司、复乐公司及白胜勇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万元;2.生乐公司、复乐公司承担上诉人精神损失1000元;3.白胜勇承担上诉人精神损失1000元。事实和理由:发生漏水需要修复的是白胜勇住所的管道井污水总管,而非上诉人住所的管道井污水总管。在整个漏水事件中,生乐公司、复乐公司与白胜勇均构成故意侵权。其中,生乐公司、复乐公司长达八个月未及时修缮和更换损坏的总管,长期漏水造成上诉人无法正常生活。而白胜勇长达三年六个月不配合物业公司更换总管,加重了上诉人的财产损坏。因此,生乐公司、复乐公司及白胜勇应对漏水所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封闭自家管道井的检修窗口,系为改善居住环境所需,行为本身无可非议,也与卫生间发生漏水没有因果关系。 白胜勇辩称,上诉人因漏水遭受的损失系公共管道破裂和上诉人在装修时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所致,与白胜勇无关。同时,另一生效判决[(2019)沪02民终11731号]也未认定白胜勇存在侵权行为。要求维持原判。 生乐公司及复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阴元龙、徐红、阴晓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生乐公司、复乐公司修复和更换管道井的管道;2.判令白胜勇配合生乐公司、复乐公司修缮和更换管道井的管道,并停止侵权;3.判令生乐公司、复乐公司及白胜勇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4.判令生乐公司、复乐公司承担精神损失1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阴元龙、徐红、阴晓婷系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业主,白胜勇系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业主。 2014年12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甲方)与生乐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一、物业名称:1.银杨大厦。2.杭州路小区:座落位置:(1)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至XXXX号;(2)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至9号。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二十七、本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2017年6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甲方)与复乐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一、物业名称:1.银杨大厦。2.杭州路小区:座落位置:(1)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至XXXX号;2.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至X号。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二十七、本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2018年6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甲方)与复乐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物业管理系争小区,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9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甲方)与复乐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物业管理系争小区,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甲方)与复乐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物业管理系争小区,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2016年6月14日,生乐公司维修记录显示:地址XXXX-XXXX室,部位:共用,报修项目:天面漏水,修理人:宋建民,完工日期:6月14日,备注:凿墙。 2016年6月27日,生乐公司维修记录显示:地址XXXX-XXXX室,部位:共用,报修项目:检查下水道漏水、封墙,修理人:宋建民。完工日期:6月27日。 2018年11月1日,阴元龙、徐红、阴晓婷起诉白胜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号(2018)沪0110民初22226号,诉请:1.判令白胜勇尽快修复其家中管道和防水设施,停止侵权;2.判令白胜勇赔偿经济损失28000元、精神损失1000元;3.判令白胜勇承担鉴定费用。该案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对XXXX室房屋卫生间和厨房漏水原因作出鉴定。2019年4月,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二、委托事项,鉴定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厨房、卫生间漏水原因并作出修复方案……五、鉴定意见和处理建议:1.XXXX室房屋目前存在卫生间吊顶受潮霉变,吊厨受潮霉变等损坏现象,主要与管道井内污水立管渗漏水等因素有关;2.建议对铸铁污水立管进行排查,对渗漏水管道进行拆换或者必要修缮;3.建议对XXXX室卫生间吊顶和客厅吊厨进行拆换处理。该案判决未支持阴元龙、徐红、阴晓婷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XXXX室卫生间原本设计有管道井的检修窗口,长约一米,宽半米,后阴元龙、徐红、阴晓婷装修房屋将检修窗口砌墙封闭。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争房屋卫生间漏水原因是与管道井内污水立管渗漏水等因素有关,漏水一直从生乐公司管理小区期间延续至复乐公司管理小区期间,故生乐公司、复乐公司对系争共用管道均负有修缮维护之责任,阴元龙、徐红、阴晓婷请求生乐公司、复乐公司修复和更换相应管道,予以支持。白胜勇基于相邻关系,应对上述维修予以协助、配合。生乐公司和复乐公司在修复完毕后,应将在控江路XXX号XXX室内因维修工作造成的装修损坏,恢复原状。因漏水部位是共用污水管道,故该管道渗漏导致的阴元龙户家中财物损失,生乐公司和复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具体赔偿金额,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并考虑阴元龙户封闭检修窗口对维修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判定。至于阴元龙、徐红、阴晓婷提出复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之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一、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导致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卫生间漏水的管道井内铸铁污水立管,白胜勇应予配合。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维修工作完毕后将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恢复原状;二、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红、阴元龙、阴晓婷经济损失2000元;三、驳回徐红、阴元龙、阴晓婷其余之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阴元龙、徐红、阴晓婷为证明管道井总管的损坏和更换情况,提供照片一组。同时,阴元龙、徐红、阴晓婷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XXXX室卫生间的财物损失进行评估。生乐公司、复乐公司及白胜勇未提交新证据。对于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在阴元龙、徐红、阴晓婷诉白胜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二审期间,物业公司已对漏水的共用管道进行更换维修,目前XXXX室未再漏水。该节事实有本院(2019)沪02民终11731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由上诉人阴元龙、徐红、阴晓婷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法官助理罗曼 审判长赵俊 审判员管勤莺 审判员赵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曼
判决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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