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与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581执4539号
判决日期:2020-03-09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与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4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货款4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7万元,合计56万元,于2019年5月13日前支付31.5万元,于2019年6月15日前支付12.25万元,于2019年7月15日前支付12.25万元。款由双方直接交付;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但如果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则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有权按全部货款49万元及逾期利息23.5万元(包含逾期利息7万元在内)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969元,由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5月13日前直接给付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730969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730969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苏0581民初4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允枫
审判员李阳
审判员步全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宏
判决日期
202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