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生与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汉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川0823民初2109号
判决日期:2020-02-03
法院:剑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云生与被告四川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汉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赵云生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赵云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6.00元,减半收取2783.00元,由原告赵云生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李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婷
判决日期
20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