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鸿运输有限公司与吉林同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0221财保7号
判决日期:2020-01-16
法院:永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吉林市鑫鸿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同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长春卫星支行***账户的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吉林市鑫鸿运输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同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长春卫星支行***账户的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焦桂香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佳庆
判决日期
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