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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765万元
法定代表人:屈东云
联系方式:0377-66906755
注册时间:2009-03-09
公司地址:城关黄洋路财政局院内
简介:
县政府授权投资的国有资本经营,开展融资、市政投资、土地储备、民生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凡涉及行政许可凭许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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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1321民初1717号         判决日期:2020-01-07         法院: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路洪昌、张玉华、王学法、张成献、路鸿雁、李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云峰、被告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王学法、张成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路洪昌、张玉华、路鸿雁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0万元自2015年9月30日起按照月息8‰计算,另外本金200万元自2016年2月3日起按照月息8‰计算,共计利息131万元,直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万元;3、判令被告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罚息4.8万元;4、被告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路洪昌、张玉华、王学法、张成献、路鸿雁对上述三项负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秀公司”)、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畅公司”)签订三方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领秀公司向原告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期限一个月,实际借款日期以双方开具的收款收据为准,借款利息为月息8‰,被告天畅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告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告领秀公司支付200万元借款,2016年2月2日向被告领秀公司支付另外200万元借款,被告领秀公司向原告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同时,被告张宛、张玉华、王学法、张成献和李娟分别就上述借款给原告公司出具《自然人信用担保保证书》,自愿对领秀公司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领秀公司拒不还款,由此引发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均无异议,但因为与原告签订的有展期合同,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罚息请求不应支持。 被告王学法、张成献共同辩称:这笔钱没有按照合同给钱,时间超期了,超过担保时效,我们不应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路洪昌、张玉华、路鸿雁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和认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领秀公司、天畅公司签订三方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召金财借字(2015)05号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还保证方(以下简称丙方):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二、借款金额与期限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人民币400万元(大写:肆佰万元整)。本合同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实际借款日以乙方开具的收款收据为准。三、借款利息本合同借款利息为月息8‰,自乙方开具的400万元借款收据之日起计息,按月结息。…五、甲方承诺及违约责任1、乙方承诺以本公司销售收入做保证,如果不能按期限归还借款利息,甲方有权随时从丙方营业收入结算账户扣还且无需征得乙方和丙方同意。2、乙方承诺借款本金不能按期限归还时,同意加收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利息不能归还的,同意除正常利息外,另收三个月利息额50%作为罚息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随时从丙方营业收入结算账户扣还且无需征得乙方和丙方同意。3、乙方承诺本合同的履行不因甲、已、丙三方责任人在借款期间的人事变动而变动,仍须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支付利息并如期归还本金。4、乙方法定代表人路洪昌、财务经理张玉华自愿承担还款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须另行签订)。六、丙方承诺及承还责任1、丙方对该合同的约定内容及作为承还保证人的相关内容悉知。2、丙方做出以下承诺:在该借款合同项下,乙方的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违约金等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路鸿雁自愿承担还款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须另行签订)。…甲方(公章)负责人:段山如乙方(公章)负责人:路洪昌丙方(公章)负责人:路鸿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2015年8月10日,被告领秀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路洪昌签订《法人信用担保保证书》,被告张玉华、王学法、张成献签订《自然人信用担保保证书》。合同及保证书签订后,原告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告领秀公司支付200万元借款,2016年2月2日向被告领秀公司支付另外200万元借款,被告领秀公司向原告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借款到期后,被告领秀公司申请借款展期,并于2018年8月7日签订合同编号为召金财借字(2018)号的三方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召金财借字(2018)号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方(以下简称丙方):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一、借款金额与期限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人民币400万元(大写:肆佰万元整)借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10月31日。二、借款利息本合同借款利息为月息8.1%,自借款出借之日起计息,按日结息。三、还款方式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息。四、乙方承诺及违约责任1、乙方承诺以本单位结算账户及销售收入做保证,如果不能按期限归还借款利息,甲方有权随时从财政结算账户或营业收入中扣还且无需征得乙方同意。2、乙方承诺借款本金不能按期限归还时,同意加收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3、乙方法定代表人张宛自愿承担还款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须另行签订)五、丙方承诺及承还责任丙方对该合同的约定内容及作为承还保证人的相关内容悉知。丙方做出以下承诺:在该借款合同项下,乙方的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违约金等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丙方自愿承担还款无限连带责任。…甲方(公章)负责人:段山如乙方(公章)负责人:张宛丙方(公章)负责人:张宛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同日,被告天畅公司的工作人员张宛及李娟签订《担保函》。借款展期到期后,被告仍拒不还款,由此引发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截止至2019年5月7日的利息131万元,并自2019年5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8‰计算本金400万元的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80万元。 三、被告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和张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736元,由被告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德松 审判员吴丰成 人民陪审员李淑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其瑞 书记员李帅
判决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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