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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润明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92万元
法定代表人:钱永法
联系方式:0512-58112399
注册时间:2013-12-27
公司地址:张家港市塘桥镇滩里村金桥西路
简介:
建筑配套产品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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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润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润明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开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苏05民终10713号         判决日期:2020-01-01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家港市润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环保公司)、张家港市润明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明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开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莱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2民初12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润丰环保公司、润明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未正确适用法律。2015年,被上诉人对两上诉人及张家港市金谷环保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了(2015)张民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张家港市润丰环保建筑配套有限公司与唐建平签订的《土地厂房出让合同书》于2015年8月20日解除;两上诉人及张家港市金谷环保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返还被上诉人转让款75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根据该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涉案《土地厂房出让合同书》已解除,两上诉人仍是涉案土地、厂房的所有权人,被上诉人一直占有涉案不动产,亦未支付使用费,且拒不返还,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有。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应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2、原审法院未认定被上诉人恶意霸占涉案不动产的行为已严重影响正常拍卖价格的事实。被上诉人作为竞拍人参与了竞拍,并一直不从涉案厂房中搬出,其占有涉案厂房的行为已经阻却了一部分意向竞拍人的竞拍。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开莱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润丰环保公司、润明建筑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开莱公司从坐落于张家港市塘桥镇滩里村金桥西路1号的房屋内迁出;2、案件受理费由开莱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润丰环保公司、润明建筑公司、张家港市金谷环保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原审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审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依法作出(2018)苏0582执恢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润明建筑公司名下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滩里村1幢房地产,该拍卖房地产即为涉案房屋。原审法院认为,润丰环保公司、润明建筑公司以其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为由要求开莱公司迁让,但涉案房屋在本案起诉前已被依法查封并裁定拍卖,因此,涉案房屋的迁让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故润丰环保公司、润明建筑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润明建筑公司、润丰环保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芝颖 审判员张蕾 审判员周剑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晓娴
判决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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