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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县房地产管理局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7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耀生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2005-04-10
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中山街解放路67号
简介:
主营:房地产经营、房地产评估、白蚁防治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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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护群、罗柏兰等与江西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赣0727民初2174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护群、罗柏兰与被告江西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远宏分公司)、江西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宏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护群、罗柏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誉、被告江西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郑立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西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西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江西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258.2元(从2018年10月15日起算至2019年4月11日,共计178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江西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签订《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人民币681411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其开发的“龙翔国际.丽景苑”68幢2-1601号房屋,被告江西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应当在2018年10月15日之前,将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符合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原告。此外,合同还载明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的,逾期超过60日后,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被告江西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因自身原因迟迟不能交房,直至2019年4月11日才向原告交付商品房,经计算被告逾期时间长达178天。原告认为,被告江西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工商信息登记,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3、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事实。 4、收款收据,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的事实。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被告与2018年12月25日被龙南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强制业主收房的事实。 6、物业服务费、装修保证金收据,证明被告直至2019年4月11日才向原告交付商品房,经计算被告逾期交房时间长达178天。 被告江西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辩称,对逾期交房事实没有争议;造成逾期交房是因为有客观的原因,因为2018年全年有130天雨天所以造成了交房逾期。本案逾期交房的起算时间应为10月16日起算至2019年4月9日止。总公司只能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才由总公司承担,被告龙南分公司目前还有几百个车位没有销售,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把远宏房地产总公司列为被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在2019年4月8日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2019年4月9日通知了原告来交房,超过时间来交房的不应作为逾期交房时间,诉讼请求多算了272元。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18年气象部门关于雨天时间为130天的证明,证明原告方造成逾期是客观原因所造成的。 2、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被告在2019年4月8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完全具备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 3、对原告的短信交房通知,证明再次通知原告在2019年4月9日办理交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17日,原告钟护群、罗柏兰与被告远宏分公司签订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20170402816),购买了被告远宏分公司开发的位于龙南县龙南镇105国道濂江桥头商品房项目为龙翔国际丽景苑68#楼2-1601房,合同约定该房建筑面积134.94平方米,总房价为681411元,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依约交清了全部房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出卖人应当在2018年10月15日之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11日(不少于10日)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了逾期交付责任:“……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同时,原、被告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第七条约定:“合同履行中,凡涉及需告知、通知或异议的事项,出卖人与买受人可采用书面、电话形式或送达方式,可选择邮递、面呈、电话、短信通知中的任何一种,……”。 2019年4月8日,被告远宏分公司取得了龙建备字[2019]013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于2019年4月9日通过短信通知原告方交房,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办理了交房手续
判决结果
由被告江西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4258.2元(681411元×0.0002×178天)给原告钟护群、罗柏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捷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廖强
判决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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