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9徐永明与张家港市润明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润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582民初3609号
判决日期:2019-05-30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永明与被告张家港市润明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润明公司)、张家港市润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润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徐永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暂存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92454元案件受理费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7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一、二诉苏州开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立案后,通知被告一、二预缴案件诉讼费92454元。因被告一、二没有缴纳诉讼费的经济能力,原告即于2018年5月18日为被告一、二垫付了92454元诉讼费。2018年6月22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82民初58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同日,原告与两被告共同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邮寄了《诉讼费退费权利转让暨退费申请书》,但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未及时办理退费手续。两被告因不服(2018)苏0582民初5878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后又于2018年9月18日撤回上诉申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书。2018年9月28日,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出具退费申请书,但未将改费退给原告。另据了解,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已将上诉诉讼费办理了退费手续但尚暂存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户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永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褚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印莉
判决日期
2019-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