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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曾顺刚
联系方式:13355631688
注册时间:2012-10-12
公司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响山路丽都文华4幢101室
简介:
物业服务;房屋拆迁;垃圾清运;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及维修;消防设备销售、安装、维修、维护;消防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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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黄有高、宣城市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802民初3824号         判决日期:2019-12-21         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某与被告黄有高、宣城市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物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的法定代理人袁则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被告黄有高、被告华盛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维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8235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4日,被告黄有高驾驶未登记的三轮车清理运输垃圾过程中,沿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小胡村村村通道路由西向东行驶。6时30分许,黄有高驾车沿小胡村村村通路口左转弯上104省道时,刮擦道路左侧横过道路的原告袁某,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由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有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宁国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自行垫付医疗费2000元。原告认为,被告黄有高违章驾驶车辆造成原告受伤至残的后果,且负事故全责,依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黄有高系华盛物业公司员工,华盛物业公司系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故华盛物业公司应当对原告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黄有高答辩称,我垫付了4421元,包含门诊检查费用621元及住院押金3800元。 华盛物业公司答辩称,1、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无异议;2、事故发生后,我司支付了11000元的医疗费和营养费;3、原告的伤情恢复较好,应赔付的费用没有原告诉请的金额那么高,双方多次进行了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采取诉讼;4、护理费要求过高,对于补课费及学费未实际发生,也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应当予以支持;5、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酌定,我方意见是交通费200元;6、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予承担;7、医疗费未看到相关票据原件,请求法院酌定后予以认定;8、原告是农村户口且长期居住在农村,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残疾赔偿标准。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受伤时已在水东中学读书两年多时间,其就读的学校在城镇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原告的残疾赔偿标准计算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关于补课费。事故发生在2018年12月14日,原告因住院治疗和休养,于事故发生后一直休学至该学期结束,第二学期才入学。对于原告因休学而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因休学产生的损失为3000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宁国市骨科医院治疗,被告黄有高于当天垫付门诊检查费用621元,预交住院费3800元。原告住院治疗17天后,于2018年12月31日出院,此次住院费用共计7525.3元(被告黄有高垫付3800元,原告自行支付3725.3元)。2019年1月24日、3月9月于宁国市骨科医院复查,原告共自行支付门诊费用393元。2019年3月15日-3月20日,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5天,自行支付住院费用3730.77元。综上,原告自行垫付的医疗费共计7849.07元。被告华盛物业公司先后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1000元。 诉讼中,依据华盛物业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袁某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进行重新鉴定,2019年9月5日,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评定袁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期75日、营养期105日,因该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一致,故本次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华盛物业公司承担。双方对此份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宣城市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某各项损失共计88503.82元; 二、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负担104元,被告黄有高负担10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建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君芳 书记员王慧
判决日期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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