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九天飞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川1102民初6456号
判决日期:2019-12-20
法院: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宏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审计局、北京九天飞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宏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九天飞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应收工程款79万元。申请人四川宏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的银行存款79万元(账号:23×××15)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九天飞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应收工程款79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四川宏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的银行存款79万元(账号:23×××15),冻结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70元,由申请人四川宏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龚正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章敏
判决日期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