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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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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53069739
注册时间:2018-08-24
公司地址:西藏南路748号1206室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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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东林与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1民初18861号         判决日期:2019-11-20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苏东林与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天之权上海分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苏东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天之权上海分所返还律师费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以人民币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7日,苏东林因与案外人房产所有权纠纷再审一案与天之权上海分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天之权上海分所指定解天发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苏东林支付律师费18000元。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已经作出(2017)苏民申13号民事裁定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但苏东林在委托时已经将上述裁定书交给天之权上海分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天之权上海分所应明确知晓该案无法申请再审,仍然接受委托并收取高额律师费,存在欺诈行为,苏东林多次要求退还部分律师费无果,故诉至法院。 经本院查明,天之权上海分所于2018年2月26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注销的申请及材料,上海市司法局于2018年3月6日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准予天之权上海分所注销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苏东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常彩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殷莉萍
判决日期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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