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余德利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1202财保70号
判决日期:2019-12-13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德利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的应领取执行款85000元予以扣留。段小桂(公民身份号码××××)用其车牌号为湘N1××A小型轿车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扣留被申请人余德利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的应领取执行款85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段小桂车牌号为湘N1××A小型轿车。
以上一、二项扣留、查封期限均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向志武
审判员舒珏惠
审判员杨宏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冉阳
判决日期
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