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朱克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皖0111执1520号
判决日期:2019-12-09
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皖0111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本金305600元,案件受理费4933元,执行费4484元,迟延履行金5188元,合计320205元
判决结果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克云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32020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牛春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戴志远
判决日期
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