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石楼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李敏玲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0113执异20号
判决日期:2019-05-14
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敏玲仲裁纠纷一案[(2015)穗番法执字第4508号案,下称为4508号案]中,异议人广州市石楼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石楼碧桂园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广州市石楼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称,本案执行标的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石楼碧桂园莲畔一街2号1401号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为被执行人李敏玲与异议人石楼碧桂园公司所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李敏玲仅为涉案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人,非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法院在未查清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下查封、拍卖涉案房屋,属于执行标的错误,严重损害碧桂园公司利益。
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至今,李敏玲自始至终未实际占有涉案房屋。法院不具有查封涉案房屋的条件,法院执行行为存在错误,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严重利益损害。综上,异议人请求法院终止本案执行,返还房屋、撤销拍卖。
经本院审查查明,涉案房屋是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石楼碧桂园莲畔一街2号1401号,登记权属人为李敏玲。抵押权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2015年8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敏玲仲裁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穗番法执字第4508号。在本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敏玲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石楼碧桂园莲畔一街2号1401号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
在执行本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5)穗番法执字第4508号之三执行裁定,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许珩所有。财产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许珩时起转移。
2019年1月11日,石楼碧桂园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涉案房屋系被执行人李敏玲与石楼碧桂园公司所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李敏玲仅为涉案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人,非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法院在未查清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下查封、拍卖涉案房屋,属于执行标的错误,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返还房屋、撤销拍卖
判决结果
驳回广州市石楼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华瑞平
审判员梁海涛
审判员张继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梓程
判决日期
2019-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