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广汇矿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号:(2017)新民辖终30号
判决日期:2017-05-16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伊吾广汇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新22民初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伊吾广汇矿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注册地虽在伊吾县,但实际办公地点在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倩
审判员古丽巴哈尔
代理审判员张乐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比努尔
判决日期
201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