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明与张家港市润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润明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浙0603民初11197号
判决日期:2019-10-31
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永明与被告张家港市润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张家港市润明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作出(2018)浙0603执保173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经审理,本院作出(2018)浙0603民初11770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润丰公司、润明公司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作出(2019)浙06民终29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二被告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理,该院作出(2019)浙06民终29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新证据为由,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3民初11770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永明诉称,原告原系张家港市润丰环保建筑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该公司经营期间先后个人垫资给公司上千万元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技术研发等各项公司支出。2015年3月25日,原张家港市润丰环保建筑配套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被告润丰公司。被告润明公司系原张家港市润丰环保建筑配套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分立后新设的公司。原张家港市润丰环保建筑配套有限公司分立时将部分资产、债权债务分割界定给“丙方”。2018年11月13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一份《欠款结算协议》,二被告确认共计结欠原告6069765.23元欠款。据此,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6069765.23元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籽苏
审判员范晟
审判员龙金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莉
书记员谢宁
判决日期
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