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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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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991-3842034
注册时间:2001-07-15
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医路393号87栋1单元812室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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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与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张建文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新0104民初9140号         判决日期:2019-09-06         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张建文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张建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及逾期利息1170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送达费。 事实理由:原告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按合同约定,原告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昭苏县七十七团煋旺源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汪源、被告李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同约定,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方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合同签章之日付款10000元,剩余50000元开庭前一次性付清,后被告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陆续给原告方支付30000元,尚欠原告20000元未付清。 被告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张建文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庭审中原告出示证据如下:1、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证明原被告在2016年3月22日签订委托合同,被告公司委托原告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建飞、朱英为被告公司代理办案,邵建飞特别授权,朱英一般代理,约定律师费60000元,签订合同时付10000元,开庭前付50000元,现在被告已经陆续给付了40000元,还欠20000元没有付清;2、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证明原告给被告起草的起诉状,原告也履行了合同约定好的委托代理义务,代理被告公司出庭诉讼;3、电子回单,证明被告已给原告支付40000元,被告违约未在合同期限内付完,并应支付违约利息,原被告约定2016年5月12日开庭后付完全款,但被告还剩20000元至今拖延未付,原告方只要被告方支付12个月的利息,按照月息4.875‰计算;4、短信截屏,证明被告张建文个人向原告出具欠付律师费的欠条,张建文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建文同时作为个人债务,愿意个人偿还,承诺在2018年3月底偿还,但是没有归还,所以应由张建文个人偿还或者连带偿还。 另查明,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法:欠款本金20000元×月息4.875‰×12个月=1170元,从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2日,原告只主张一年的利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 联恒律师事务所尚欠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二、被告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新疆 联恒律师事务所逾期欠款利息1170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请求判令被告新疆 鑫天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张建文共同支付律师费20000元及逾期利息1170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请求判令被告新疆 鑫天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张建文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五、送达邮寄费8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新疆鑫天 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被告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款 项合计21250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逾期不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64.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费用可连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齐泽祯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徐一滔
判决日期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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